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和《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拟采取区域限制方式,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五市启动变额年金试点。保监会还将对首批启动的变额年金试点进行销售总量控制,保险公司须申请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销售额度,且试点额度不得超过最近季度末偿付能力下实际资本的4倍与80亿元的小者。
由于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形态复杂,技术性强,对资本市场要求高,经营不慎,可能对保险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保监会决定通过“先制定初步规范,后审批产品”的方式,确保风险可控。同时在《暂行办法》中通过管理模式与责任准备金两个抓手控制风险,在试点公司资质、试点区域、试点总量等多方面也进行了限制。
据了解,在试点公司资质控制方面,为确保公司具备一定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管理经验,并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缓冲,保监会要求试点公司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即经营投连险满3年;最近一年内无受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上一年度末及提交申请前最近两个季度末偿付能力处于充足Ⅱ类;建立了支持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模式的信息系统。记者 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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