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日前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对银行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监管指标立下新规
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新标准主要包括: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引入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对商业银行计提2.5%的留存超额资本,计提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将商业银行杠杆率定为4%;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到新监管标准等等。
新标准出台有着怎样的背景?对比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监管指标,我们的“新标准”似乎较“严”,为什么要自我加压?新监管框架下,传统经营模式将遇到怎样的挑战?对实体经济有多大影响?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和业内专家。
新标准是“后危机时代”银行转方式的主动作为
为什么要出台新的监管标准?
“这既是对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履行承诺,也是提升我国银行业稳健标准的主动作为。”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国际金融危机暴露出发达国家金融体系以及金融监管制度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方向,全面推进国际金融监管改革。“2010年11月召开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首尔峰会上批准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这一协议大幅提高了对银行资本、流动性的监管标准,强化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巴塞尔委员会所有成员均已承诺实施,我国作为成员国也不例外。”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取得了重大突破,整体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但总体上看我国银行业体制、机制建设依然处于发展初期,行业风险管理的基础并不稳固,过分倚重信贷增长、规模扩张的发展模式不尽合理,经营效率和资金配置效率尚有待提升。”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指出,新标准可以促进金融机构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国内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这与‘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发展质量的总体要求也是一致的。早准备,尽快形成刚性约束,有助于银行业在保持自身健康发展的同时,持续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连平认为,“这是主动作为,既接轨国际标准,也符合国情。”
“中国标准”稍严于“国际标准”,让监管更具约束力
新监管标准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存在一些差异:一是国内核心一级(普通股)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为5%,比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规定高0.5个百分点。二是巴塞尔协议提出的杠杆率监控标准为3%,而我国将杠杆率标准确定为4%。此外,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要求2013年初开始执行新的资本监管标准,2018年底达标;而国内新监管标准自2012年初开始实施,2016年底达标。
为什么“中国标准”比“国际标准”更严格、更紧迫呢?
在资本充足率与流动性监管方面,此次银监会出台的标准与巴塞尔协议大体一致,与国内现行的标准基本一致。“部分标准略有‘提高’,是基于国内银行业实际为增强监管有效性的现实选择。目前国内各类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都高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规定,将最低标准从4.5%提高到5%不会对银行产生很大压力’。”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说,“新监管标准需要对银行的规模扩张以及风险管控形成有效约束,否则就没有意义。”
银行体系过度杠杆化是本轮金融危机负面效应显著放大的重要原因。统计表明,西方银行杠杆率约为2%,94家国际化大银行的杠杠率平均为2.7%。“巴塞尔协议将杠杆率定为3%很大程度上是妥协的结果。”银监会这位负责人说,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银行的杠杆率超过4%,银行体系杠杆倍数25倍左右;但近年来商业银行杠杆倍数有所上升,为防止杠杆率的不断积累,将杠杆率监管标准确定为4%,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短期内欧美大型银行仍面临较大资本缺口,缺口高达几千亿美元,需要较长时间筹集资金、调整经营。同时欧美经济前景尚不明朗,尽快实施严格的资本监管标准可能拖累经济复苏的进程。而我国新标准过渡期较‘短’,是因为国内银行业已具备较快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条件”,这位负责人说。
连平认为,国内监管标准适当“超前”,有助于提升国内大型银行的评级和市场信誉,为国内大型银行实施国际化战略创造有利的监管环境,有助于中国银行业引领国际银行业发展方向,为我们在国际金融监管方面争取更多的话语权。
“从国际范围来看,中国新监管标准并不高于其他所有国家和地区。巴西、瑞典等国正在拟定的新监管标准都高于我国,瑞士监管当局明确要求两家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19%,其中普通股充足率要达到10.5%,比我们高得多、严得多;从历史上看,新加坡、我国香港地区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都高于国际标准;就实施时间表而言,虽然巴塞尔委员会要求2018年底达标,但市场的力量将推动大多数银行提前达标,国际化大银行的实际达标时限都将不同程度地提前。”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补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