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青羊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在宣告判处被告人陈某缓刑的同时,依据5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向陈某下达“禁止令”,禁止在缓刑期间申领使用各类银行信用卡。据悉,这是成都法院系统发出的第二例“禁止令”。
2007年2月,陈某在成都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数次刷卡消费后,该账户已透支近2万元,银行多次催收,陈某均未偿还。而后的一年多时间里,陈某相继三次在不同银行办理信用卡,透支消费本息高达6万余元,且均未偿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的恶意透支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代被告人积极偿还了全部透支款项,且被告人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主动预交了罚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为预防被告人因再次无节制办理信用卡,过度透支消费而走上犯罪道路,法院认为有必要限定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申领使用信用卡。
综上,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向他发出了“禁止令”。(青法宣 记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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