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保证金要存放在两家以上商业银行;在存放期内,保险公司不得变更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性质;保证金不得用于质押融资……中国保监会昨天下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高了险企资本保证金的存放门槛,明确规定,保证金要通过保监会书面备案反馈,未经备案或保监会不予备案的,保险公司签订的资本保证金协议无效。
按照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把注册资本的20%作为资本保证金,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对存放银行条件有了提高。首先,为了降低集中度风险,把“存放于一至三家银行”的规定改为“存放两家以上银行,且每笔不得少于1000万元”;其次,从对银行“40亿元注册资本”的要求升为“净资产不得少于200亿元”;再次,明确资本保证金应存放在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住所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省会城市的指定银行,以保证资本保证金管理的安全。
此外,保监会表示,为防止部分保险公司盲目追求资金收益或将资本保证金用来发展业务关系,频繁变更资本保证金性质,更换存放银行,新规要求,在存放期内,保险公司不得变更资本保证金性质,也不能用于质押融资。“资本保证金是保护投保人利益的最后屏障,其不随承保收入的变化而变化,必须保证存放安全、稳定,新规有利于防范风险,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记者舒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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