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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注销3年收催款单 银行称信用污点无法除(3)

2011年05月30日 16:42 来源:中广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律师观点:银行应为消费者办理更正异议信息 消除影响

  主持人:银行和主卡申领人之间在法律上应该属于什么关系?

  郑传楷: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是依据合同建立的金融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权力利益。

  主持人:三年之前周女士就已经致电银行客服提出销卡,电话的方式的销卡能不能理解为周女士已经向银行明确无误的表达了终止合约的意愿,表示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终止了在法律上。

  郑传楷:这个还要看各个银行具体的操作规范,如果当时银行的工作人员明确答复消费者已经办理了销卡义务,合同义务即告终止。如果银行工作人员提示消费者要到柜台,办理了相关的销卡手续,还需要周女士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才能导致权力义务的终止。

  主持人:您刚才谈到了要亲自到银行柜台去办理,那这个银行柜台是指的是这家银行本身的银行柜台呢?还是说到人民银行去办理?因为现在我们看到事隔三年之后,周女士收到了欠款通知,尽管欠款已经销了,但是周女士现在面临的是信用记录有了污点记录了,这样就无法在其他银行办理信用卡,而这种记录甚至可能会给她以后的贷款也带来相关的影响,那么银行最后的解释是这样的,当初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没有能够给周女士办理销卡,至于信用记录的事情他们只是负责开证明,需要周女士自己到人民银行去办理,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的话,郑律师是不是应该由银行来承担全部的责任?包括怎么样去办理的责任?

  郑传楷:是这样,首先就办理销卡的手续,当然是你在哪个银行办卡就应当到哪个银行的指定的网点去办理销卡的手续,那么责任承担的问题我们首先在本期案例当中,又看银行和消费者双方谁存在过错,如果是银行已经为周女士办理了销卡业务,或者是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没有及时的为消费者办理销卡业务,导致这种消费的信用评价的降低,银行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相关的利息等等损失也应当由银行承担。但是如果银行已经明确的提示消费者需要到柜台办理销卡手续,而消费者由于疏忽等等原因没有及时办理,那么相关的损失可能就要消费者自行承担了。

  主持人:那么您认为银行应该怎么样来处理这一事件给周女士带来的损失?您有什么样的建议?

  郑传楷: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可以直接向异议信息涉及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提出质询,经办机构的异议处理人员可以接受个人的委托,向所在地征信管理部门或者征信服务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经办机构应当同时启动核查更正程序,也就是说银行是有能力并且有途径为消费者办理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程序的。

  在本期案例中,我认为如果银行存在过错,就应当为消费者办理更正异议信息这个程序,这种承担责任的方式,法律上把它定义为消除影响。

  经济之声评论员张力栋对此作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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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文萱】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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