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加保险市场透明度,保护保障消费者权益,中国保监会去年发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行为的相关信息。截至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发布了首份信息披露报告。
作为一项主要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各保险公司在每年4月30日前必须在其公司网站和保监会指定媒体上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由于今年是首次进行年度信息披露,保监会允许披露时限适当延后一个月。
目前,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因重组原因没有进行信息披露之外,其余百余家企业均已按照规定披露完毕。
按照《办法》要求,保险公司不仅应披露公司概况、产品目录和条款等基本信息,还必须公布“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等关键信息。此外,当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或者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重大投资损失或受到行政处罚等重大事项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公司网站。
从实际披露情况看,总体而言,大部分保险公司均按要求公布了公司的基本信息、年度信息以及临时信息。从信息披露的充分程度看,人保财险、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等上市公司一直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和充分性都处于行业前列。一直有上市传闻的泰康人寿和新华人寿,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方面也比其他公司略胜一筹。
从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看,“基本信息”这一项各公司披露得都较为完整,但在临时信息披露方面,部分公司并未涉及,尤其是行政处罚、偿付能力不足等负面信息有所缺失。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表示,险企信息披露是我国保险业在增强透明度、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一大进步。“作为经营风险的行业,保险业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性很强。通过信息披露加强公众对保险企业的监督和评判,可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完善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市场运作效率。”
“以前选择哪种保险产品、哪家保险公司,一般都是听保险营销员的推销,现在自己在保险公司网站上就能了解到产品的具体内容和公司的经营情况,这对选择有收益保障的产品和公司是一个很好的参考。”连续几年购买保险产品的刘女士表示。
但目前来看,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完善,比如披露时效有待加强、敏感信息有欠充分、保险公司仍是按规定被动信息披露等。
庹国柱表示,在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完整地披露信息的同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也很重要。为此监管部门应出台相应配套制度,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于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保险公司,要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
专家建议,监管机构应当研究建立保险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考核管理制度,督促保险公司建立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使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由“被动”转化“主动”。(记者 李延霞 王文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