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的黄女士认为车险中也有不少霸王条款。她新买了一辆“高尔夫”,前几天被刮了一道,就报损理赔。后来听朋友说,如果一年理赔3次以上下一年的保费就会增加。黄女士说,保险公司的人从来就没有告知过有“超过3次理赔次年保费增加”的规定,自己的保险合同上也没有这样的规定。朋友说这是行业规定,她觉得很不合理,应该按一年的理赔数额来上下浮动保费才合理。
条款不合理认定为无效
对于霸王条款的概念,有的市民觉得有些模糊。那么何为霸王条款?
记者了解到,“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工商部门会接到一些不公平、不合理,危害消费者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纠纷,认定为霸王条款,这些应属于无效条款。”淄博市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合同示范文本一般都是综合了行业规范、政府、商家和消费者的多方意见后制定的,基本能够平衡服务买卖双方的利益关系。在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内,建议双方都应仔细推敲再签约。但有的合同未与消费者商定或者提前知照的情况下,先行设置“自动默认”的格式条款,这实际上是单方面免责,消费者可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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