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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规范银行理财 否认产品高收益是为揽储

2011年06月30日 11:01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国银监会昨天发布公告,就《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拟要求,商业银行应按规定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

  银监会指出,近几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快速发展,产品设计、营销手段、营销方式和投资管理不断创新。但同时也暴露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甚至出现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使客户合法权益和银行声誉受到损害。为更好地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办法》还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风险揭示书,内容至少应包括风险提示语句、产品类型、产品风险评级及适合购买的客户评级、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等。

  此外,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内容至少应包括办理理财产品的业务流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商业银行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内容。

  银监会表示,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将参照《办法》执行。考虑到部分商业银行需要根据《办法》的规定进行系统改造,《办法》拟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征求意见的截止日为2011年8月1日。

  重点一

  要求银行披露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办法》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

  同时,《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另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销售文件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收取。

  重点二

  银行要按“风险匹配原则”销售理财产品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应遵循风险匹配原则,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从保护客户合法权益角度,要求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审慎尽责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客户只能购买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二是为防止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商业银行应对理财产品进行评级,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级,按照风险匹配原则的目的要求银行做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

  回应热点

  澄清产品存量为2万多亿元

  “截至今年一季度末,由银行开发的理财产品销售余额为1.9万亿元,目前为2万多亿,并非像市场传言的理财产品发行规模超7万亿元。”针对市场流传的一些统计数据,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的相关负责人解释,所谓7万亿元左右的发行规模,是累计流量概念,这其中有已经兑付的,因此从余额看,这个比例仅占银行资产2%左右。

  否认产品高收益是为高息揽储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银行理财产品在募集期是存放于存款账户的,这部分资金会计入银行的存款,这一点是不可否认的。但银行理财产品和高息揽储的本质区别在于,高息揽储没有实际的投资行为,而理财产品是依靠投资获得收益的。

  该负责人表示,银行推出理财产品更多的是考虑长期维护客户关系。(记者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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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孟欣】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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