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革现存国际信用评级体系的指导原则
重构国际信用评级体系应当认真总结汲取全球信用危机的经验教训,遵循信用经济和信用评级发展规律,着眼于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1、全球性原则。信用全球化导致的风险国际化使每个国家的局部信用风险极有可能会演变成系统性风险,迅速传导,爆发世界性信用危机。因此,每个国家的信用风险揭示程度都与其他国家的信用安全密切相关,每个国家的评级体系都应该是世界信用评级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客观地讲,在信用风险全球化时代,任何一个国家的评级机构想独善其身,独立拥有全面分析判断风险的信用信息是根本做不到的,仅此就会制约评级的准确性。信用体系已经把人类社会连接为一个整体,每个国家或社会成员都是全球信用链条的一个环节,作为承担构建新型国际评级体系重大历史责任的每一位成员都应该从全球视角去谋划和推进一个真正保障人类安全发展的国际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诞生。
2、独立性原则。国际信用评级体系的职责是:解决信用全球化过程中日益加剧的风险信息不对称问题,预警信用危机,保障国际信用体系安全,国际评级体系的独立性是实现这一使命的前提。我们在这里强调的独立性是指国际评级体系的非国家性,非利益性,非政治性,非竞争性和公正性。
非国家性。国际评级体系代表的是所有国际社会成员的利益,而非满足某些国家的利益需要,绝不能被某些国家控制和影响,超主权地位是构建新型国际评级体系的前提条件。
非利益性。信用评级机构是国际评级体系的载体,评级机构不是一般市场主体,它的首要职责是维护公众利益,而不应该是某些利益集团的代表。当然,评级机构还是一个企业,它必须具有一般企业的盈利功能才能可持续发展,但要在保障实现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去追求机构自身的利益,这要通过体制机制设计去完成。
非政治性。国际评级体系是通过持续研究信用风险形成因素演化规律来揭示风险的,绝不能用某些意识形态和价值观作为衡量和判断信用风险的标准,那将使评级成为政治集团的工具,其结果是灾难性的。
非竞争性。历史已经证明,试图通过竞争体制机制要求评级体系履行公众责任,所导致的是级别和价格竞争,对投资人利益的损害成为评级机构与发行人交易的条件。因此,信用评级必须是政府特许经营和市场认可而绝非自由竞争的产物。与此同时,监管当局须为评级机构设计评级标准发展目标,鼓励机构进行评级技术竞争,据此优胜劣汰。
公正性。在正确的评级体制机制保障条件下,尚需通过一系列的技术和执业规范等制度才能约束评级机构的行为,使其公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3、一致性原则。信用评级标准是国际评级体系的核心构成,唯有在研究信用风险形成因素特殊性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国际统一的评级标准,才能准确地进行风险比较。如果不坚持评级标准的一致性原则,就不能形成统一的评级语言,评级信息的全球化应用就难以实现。
4、国际监管原则。应建立国际评级监管体系,建立统一的监管准则,而不能用国家监管代替国际监管,国家监管必须服从于国际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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