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买来二手货车没几天,就撞伤了人。保险公司以“车辆转让未办过户手续,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赔。李先生认为这是“霸王条款”,和保险公司打了3年多官司。日前,他拿到21万元的保险赔偿金。经保监会审批的保险合同,因此修改了有关格式条款。
二手货车出事故保险拒赔引官司
2005年9月,福州的李先生买了一辆二手货车。车子买来10多天,就在闽侯撞伤一名女子,导致对方右下肢被截肢。事发时,车子还未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判令李先生赔偿伤者26万余元,保险合同部分可另案起诉。
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事发时在保险期限内。车辆转让时,保单随车子一起转给李先生。本次交通事故中,李先生被认定为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免赔率为20%。
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要21万元的保险赔偿金(26万元的80%),保险公司拒绝了他的请求。
2008年,李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鼓楼区法院。
双方庭上激辩保险是否应赔
庭审中,李先生提出:货运公司已将车子及附随的保险单转让给他,虽然当时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双方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车子出事,他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其次,第三者责任险具有强制性,不管保险车辆转让给谁,保险人都有理赔义务。该险旨在发生交通事故损害第三者时,可以将赔偿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不是保险合同的签订者,也不是事故受害者。保险公司即使要赔偿也是赔给货运公司,而不是李先生。保险合同的签订和事故发生均在2009年新《保险法》实施之前,故只能适用旧《保险法》。旧《保险法》对保险标的转让的权利及义务没有明确规定。此外,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车辆转让未办理批改,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已向货运公司作了说明,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法规并未就保险标的转让、未通知保险人的情况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可参照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李先生有权要求保险赔偿金。其次,“未办理批改,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未列入“责任免除”条款,也没有加特别告知和标示。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据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李先生支付保险金21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决。
保险公司提醒车主及时过户
6日,该保险公司的有关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2009年10月施行的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条款因此作了修改,删除了“未办理批改,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文字。
“过户和理赔是两个概念,不过户也能获赔偿,但理赔很麻烦。”这名工作人员说,省保监局去年发文,要求保险赔偿必须转入被保险人的同名账户。如果车子未办过户手续,赔偿款只能打入原车主账户,新车主要拿到赔偿款还得费周折。因此,建议市民买车时尽快办理过户手续,同时仔细阅读相关条款,以免自身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