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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成民间借贷 涉嫌放高利贷

2011年07月11日 11:29 来源: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建邺区法院民一庭的法官近来特别忙碌。仅上个月,该庭接连收到50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这一数据是去年同期的3倍。市中级法院统计,自2007年开始,全市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快速上升,去年的收案数量为5000多件,与2005年相比翻了一番。与此同时,案件标的额也大幅上升,几十万元已成常态,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案子也屡见不鲜。

  在很多人眼里,借贷案件很简单,出借人只要拿着借条就能打赢官司。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却让法院很头疼。因为,看似合法合理的借贷事实背后,往往隐藏着非法交易。

  今年40岁的王强(化名)是某私营企业老板。去年4月,他因资金周转不过来,向市民陈刚借款100万元,并打了借条,说好两个月后还。后因王强没还上钱,陈刚一纸诉状将他告到了法院,要求偿还本金10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利率给付利息。

  庭审中,陈刚称100万借款中,88万元是通过银行汇款,12万元是现金给付。但王强表示,陈刚是在直接扣除了12万元利息后,向他的账户里汇了88万元,实际借款就是8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刚除了提交借条,还应当就借款的来源、款项交付等事实举证。陈刚称其中有12万元借款是取自家中存放的现金,并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且陈刚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这12万元的资金来源。据此,法院认定双方发生的实际借款为88万元,并判决王强偿还88万元本金以及利息。

  “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七成是穿着合法外衣的‘高利贷’行为。”市中级法院民一庭法官告诉记者,高利贷是指借贷的利息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倍的行为。在正常的借贷案件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对于本金和利息的约定很明确。而现在法院受理的许多借贷案件中,借条只写明借款数额,而不区分本金和利息,这样的案件大多是“高利贷”。为规避法律,借款人采取的“技巧”是在借款时便提前扣除利息,或将利息提前算入本金。由于这样的借贷案件从表面上看并无任何违法行为,如何防止恶意出借人利用司法程序获取非法利益,又防止借款人恶意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正当利益,成为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难题。

  此外,民间借贷的“兴旺”也引发了非法集资等刑事案件。一些担保公司或高利贷经营者的资金来源,是通过非法集资获取,一旦借款人无力还款,就可能导致担保公司或高利贷经营者资金链断裂,无力偿付非法集资出资人的本息,进而引发群体事件甚至恶性追债案件。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指导意见》规定

  本报讯(通讯员 赵兴武 李钰 记者 朱晓露) 针对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高利贷、非法集资犯罪现象,市中级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范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统一执法尺度,防止当事人规避法律,利用司法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

  《意见》强调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中,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等事实。在借据存在疑点的情况下,加强对借款事实的审查,强化对证据的综合分析,不能仅凭借条简单作出判决。《意见》明确对高额揽息、预先扣息的违法行为不予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对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保护;对于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

  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意见》规定,对于数额较大的借贷,出借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对于出借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条的,借款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出借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提供进一步证据。(通讯员 赵兴武 李钰 记者 朱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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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文萱】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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