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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撞死人赔了90万 驾驶员理赔遭拒没拿到钱

2011年07月15日 07:49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法院认为:酒驾免责,无需解释

  去年7月份,苏州籍驾驶员钱金浩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车,结果出事了,他撞死了一人,最后赔了90万。本以为保险可以成为最后一根救命稻草,贴补一点损失的,结果保险公司也“无情”地拒赔,双方发生了保险纠纷。近日,苏州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

  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90万

  45岁的钱金浩家住苏州市相城区某村,自有一辆小客车。2010年7月22日晚,钱金浩与朋友聚会,开怀畅饮一番后,带着醉意开车回家。自信满满的钱金浩自认为酒量大、车技好,丝毫没有酒后不开车的观念,也确实一次次顺利地把车子开到了目的地,这让他更加大胆无忌。

  这天晚上,大约20时55分许,钱金浩正时朦胧时清醒地凭感觉开着车,在开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镇济民路时,只听“砰”地一声,钱金浩心里咯噔一下,下车一看,果然撞倒了一辆骑行中的电动自行车,骑车人好像受了重伤,蜷曲着躺在地上不省人事。面对这突发事件,钱金浩一时惊慌失措,不知道怎么办才好。愣怔了片刻,失魂落魄的钱金浩竟然丢下车跑了!

  人一走了之,车还停在出事现场呢!根据车子的信息,公安部门很快顺藤摸瓜找到了他,并告诉他被他撞倒的人经抢救无效已经死亡。这个消息让钱金浩很震惊,也深深痛悔自己的酒驾行为,感到对不起死者及其家属,表示一定尽全力赔偿对方。

  2010年8月5日,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钱金浩醉酒驾驶并在发生事故后弃车离开现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8月10日,在交警主持下,钱金浩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出于万分愧疚的心理,钱金浩愿意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合计90万元。

  保险合同写明“醉驾不赔”

  协议签订后,钱金浩在最短时间内筹集好了这笔巨款,支付给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虽然钱金浩经过多年的奋斗有一定的积蓄,但是高达90万元的巨额赔偿还是让他元气大伤。处理完和被害人方的相关事宜后,钱金浩才顾得上去保险公司理赔。他找出了保险合同,这是2010年3月31日钱金浩委托儿子去为自己的小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钱金浩掐指算算,认为可以从保险公司取得赔偿大约12万元。于是,钱金浩准备好了相关理赔材料,递交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不料,保险公司对理赔材料进行审核后,表示钱金浩不符合理赔要求,退回了他的索赔申请。钱金浩当然要问个为什么,保险公司接待人员指着强制险合同第九条给他看,只见上面写着:“驾驶人醉酒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等内容。钱金浩郁闷地收起材料,离开了保险公司。

  经律师指点看到胜诉希望

  难道这么多年的保险费白交了?难道12万元的保险赔偿就这样眼睁睁地从手上滑走?钱金浩不服气,拿着材料走进一家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接过材料,很熟练地翻到强制险合同附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上投保人签名栏,看见签着钱金浩的名。律师有点失望地皱了皱眉头,刚想说什么,钱金浩连忙说:“这个名字不是我签的,是我儿子签的,这次是他帮我去投保的。”听了这话,律师舒了口气:“好,这个官司可以打!”

  于是,钱金浩诉至苏州市金阊区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死亡赔偿金110000元、交强险医疗费7808元、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法庭上,钱金浩与保险公司就两个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该如何理解?二、保险合同约定,驾驶人醉酒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该约定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的,该条款是否产生效力?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钱金浩认为,首先,根据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驾驶人醉酒而造成的事故,除抢救费用和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外,其他费用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不赔。

  保险公司则认为,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其立法本意应当是:对于驾驶人因醉酒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如保险公司垫付了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可以向致害人追偿,也就是说,连抢救费用保险公司都不予赔偿,其他费用更无须赔偿。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钱金浩认为,保险公司拒赔所引用的合同条款属于保险责任免除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向钱金浩履行提示或说明的义务,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则认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合同条款在施行前,已通过媒体公开宣传过,钱金浩应当知道醉酒驾驶的法律后果。因此,投保提示书上尽管不是钱金浩的签名,钱金浩也是明知该条款的内容,不影响该条款的法律效力。

  金阊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钱金浩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钱金浩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依法依约都不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钱金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金阊区法院判决驳回了钱金浩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钱金浩不服原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苏州中院审理认为,首先,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中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黑体字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且钱金浩之子在提示书上签字认可;其次,对于保险合同中规定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免责条款,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等,常人均能够理解,无需保险公司进行专门解释和说明,所以,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近日,苏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金佳 彭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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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文萱】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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