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调整关于基本养老金的规定。福建省职工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及2010年12月31日前已参保,并在此前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或补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补缴手续办结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据介绍,按原有政策规定,达到退休年龄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只能领取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后将无法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
根据新的规定,因缴费不满15年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的福建省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可自愿退还一次性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一次性补足15年养老保险费后,从补缴手续办结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根据通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计发的养老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计发。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补缴行为发生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含厦门)的60%确定,补缴费率为26%。对于2010年12月3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继续后延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缴费的,其缴费基数和费率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示,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发展中,部分城镇职工因企业经营、就业单位变动、用工关系以及年龄等种种原因,未能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及时、正常地参保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致使老年生活缺乏基本保障,此次出台的新规定将给广大职工带来更多的保障。(记者 沈汝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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