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观察》报道,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遇难者赔偿协商工作取得进展。经过温州当地善后处理服务小组与遇难者林焱的家属初步协商,赔偿金额为50万元。林焱是福建省福州人。这是此次事故中第一个达成的初步赔偿协商结果。
根据1992年颁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所有铁路旅客,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都有保额2万元的保险,保险费包含在火车票价内,金额为基本票价的2%。
而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铁路旅客最高可以从铁路运输部门获得15万元的人身伤害赔偿以及2000元行李损失赔偿,加上2万元的保险,最高可获赔17万。
不过,对于赔偿数额,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提出不同看法,虽然《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赔偿责任限额是15万元,但这项条款也提出——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他认为,生命面前不分贵贱,虽然铁路票价和航空票价有差距,但这次动车事故的赔偿标准至少应参照伊春空难96万元的标准。
7·23事故的遇难者和家属到底应该得到多少赔偿?17万,50万,96万,到底哪个才是合理的赔偿标准?赔偿的法律依据到底是什么?经济之声特约观察员刘戈认为,赔偿不是用金钱和生命划等号,而是在合理情况下给遇难者家属心理上和生活上的补偿,遇难家属和铁路部门应该通过谈判达成双方都可接受的赔偿协议。
主持人:根据目前相关媒体的解读,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此次赔偿标准是执行以17.2万元为基数再加上20万元保险理赔总共37.2万元,这个基数是固定不变的;另外还加上遇难者家属交通费、埋葬费、家属赡养费等共计不超过45万元;事发后在短时间接受谈判并签订协议的可视情况酌情予以数万元奖励。以上费用除奖励费用由户籍所在地政府拿出来外,其余由铁道部一并支付,支付方式以现金和冲卡方式,原则上打卡,整个谈判将遵循对死者尊重为第一原则。这个数额合不合理?
刘戈:这个17.2万的数额是有据的,按照铁路部门在1994年的规定,车票里是含有两万元强制保险的,以前我们用的那种硬纸卡片火车票,实际上是包含了两张票,另外一张叫做强制保险卡,后来取消了,它和车票合在一起,那个赔偿是两万。后来又根据铁路的额外补偿有15万,再加2000元的行李补偿费,一共是17.5万元。对于这个标准就取决于遇难者家属和铁路部门的谈判,结果是50多万元。这个结果比之去年发生的伊春空难赔偿的96万元来说可能有点少,所以大家提出来这个疑问我觉得也是很自然的,为什么都是乘坐交通事故遇难,最后得到的补偿却是不一样的。
主持人:前面你也谈到了根据相关规定铁路事故的遇难者可以得到17.2万的赔偿,但是也有专家说这次动车事故应该参照伊春空难的96万来进行赔偿,您认为这种参照有没有依据?有没有道理?
刘戈:现在讨论问题时不得不按照之前法律确定的一些条例,伊春空难最后也是谈判的结果,不是法律规定的96万,在这个过程当中事故责任方和遇难者家属之间对事情的认识是不一样的,那么可以参考的是什么呢?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这个解释里面有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按照胜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再乘以二十,可以作为一种参照。双方对于当地的城市人均收入,其实可能也会有不同的结果,有不同的计算方法,在这个过程中也会有上下之间的差别,我觉得赔偿数额最终应该是谈判的结果,而不是规定的结果。
主持人: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方法是60岁以下的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20年,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来计算,如果按照这种标准您认为这次事故遇难者应该得到多少赔偿是比较合适的?
刘戈:我没有办法下这个判断,因为每一个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我们没有办法用金钱来衡量生命的价值,这样的赔偿不是用钱和生命划等号,而是说在合理的情况下给家属一种心理上和生活上的补偿。从铁路的角度来说,一方面是需要纳税的企业,另外一方面铁道部总体上又是国家的一个单位,也就是说铁道部既是纳税人同时也是花财政收入的部门,这也就不可能无限额的去增加报酬。所以有前面这样的标准,再按照互相之间的沟通和谈判,最后得到各方都可以接受的标准。对于这样的标准,每个家庭都可以有自己不同的看法,可以通过谈判来解决。
主持人:还有人也提出是不是我们的这种赔偿标准也要和其他国家的赔偿标准来做一个比较,是不是应该对目前的赔偿标准进行调整呢?
刘戈:和什么样的国家比较?是发达国家、还是欠发达国家?我们还是要和我们的过去来比。以前我们对人身伤害的标准比较低,而且过了这么多年一方面货币贬值,另一方面整体生活成本提高,过去那种相对而言规定很低的标准,现在应该大大提高,也就是说所谓的参考标准应该提高,这一点我觉得是毋庸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