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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意见征求(4)

2011年07月28日 21:1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建立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档案,记录和管理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因股权转让导致保险公司控制权变更的,保险公司在提交股权变更审批或备案申请时,应向中国保监会说明。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出现严重亏损、偿付能力不足、多次重大违规或其他重大风险隐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谈话。

  第三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权利。

  第三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相关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国务院授权投资机构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适用办法。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代表各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无法适用本办法或本办法部分规定的,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免予适用的书面申请,由中国保监会决定是否适用。

  第三十五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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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慧敏】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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