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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陷亏损困局 保费公平性问题待解(2)

2011年08月05日 16:08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公平保费负担 实现费率差异化

  孟生旺表示,在通胀形势下,收入水平、物价水平、零部件维修成本的增加不可避免,因此交强险赔付成本上升也是必然。“重要的是,如何让这种增加的赔付成本在投保人之间进行合理分摊,解决保费的公平性问题。”

  庹国柱表示,从目前情况看,交强险费率的科学厘定要根据不同地区和车型承担的风险大小,设计差别费率,做到“有升有降”。

  目前,我国交强险费率设定主要参考两个变量:一个是根据机动车性质来确定,是家庭自用、营业性质还是非营业性质。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机动车座位数以及动力参数来分类。这种粗线条的定价方式并没有体现地区差异因素,也远不如商业车险细致。后者即便对于同一种车型,也会根据车主的技术水平、驾龄甚至性别等因素进行费率区分,而这种风险分类在交强险上是没有体现的。

  “交强险费率体现差异性,就是为了体现保费与风险应呈比例变化原则,高风险人承担高保费,低风险人承担低保费,最终达到公平保费负担的目的。”孟生旺说。

  经营模式有待明确

  专家指出,从更深层次看,交强险经营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与经营模式有关。

  据了解,在国际上,交强险的经营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代办性质,由专门的保险公司或机构实施,国家承担经营结果,另一种是经营性质,由商业保险公司自行定价、经营并承担结果。

  “但目前我国交强险经营模式不明确,在前端按照代办模式,遵循不盈不亏原则,而在后端按商业化模式运作,保险公司自担经营结果,导致业务经营困难。”中保协交强险工作组专家李冠如表示,“希望相关部门根据我国保险市场特定的历史阶段和发展现状,确定合理的交强险经营模式,建立科学的费率形成机制。”

  孟生旺建议我国的交强险借鉴美英等国的商业化经营模式,各保险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制定交强险条款、费率,自负盈亏。监管机关仅规定车主必须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投保的最低责任限额等,对保险公司的具体经营行为不过多干涉。

  “为避免高风险业务可能遇到的‘拒保’问题,政府可通过组织共保体、提供再保险等方式,解决高风险车辆的投保问题。”他说。(李延霞 王文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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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孟欣】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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