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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应鼓励小贷公司发展 切忌非法吸存

2011年08月15日 10:18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货币政策回归稳健是消除通货膨胀货币条件的必然选择。在这样的背景下,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的融资会更加困难,而这些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是就业市场重要的吸纳力量。

  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引导政策,监管部门更是从信贷政策和监管政策上给予引导,但要提高信贷市场的融资效率,金融机构必须错位竞争。让全国性大银行去放100万元或5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是不经济的,应该由社区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去做这样的业务。现在大银行为了降低成本,在开发计算机筛选系统进行小额放款,这很难对小、微企业生效,也不利于控制风险。因为小、微企业的特点就是经营不稳定、不规范。小额贷款技术的核心就是由信贷员现场考核编制企业的现金流量表,这是一项劳动密集型的业务。中国存款市场的竞争已经白热化了,但贷款的需求满足程度还有不少差距,因而发展沉下身来为小企业服务的社区银行和培育贷款零售商是当务之急。小额贷款公司就应成为信贷市场的零售商。

  政府应对小贷公司加强政策引导

  我国的小贷公司自2008年试点以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截至2011年6月末,全国小贷公司机构数为3366家,贷款余额2875亿元,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应看到,小贷公司的发展还面临许多困难,政府应对小贷公司加强政策引导。

  第一,应修订2008年银监发23号文件,将小贷公司定义为非公众金融机构。建议对小贷公司的外源融资从两个金融机构扩展到两个金融机构和1—2个非金融机构;杠杆率实行按信用级别逐年扩大的方式;小贷公司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按低于客户利率、高于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掌握;金融机构对小贷公司的借款额度计入同业借款,不计入贷款规模。

  第二,应制定引导小额信用放款的财政税收政策。建议财政对任何金融机构(包括小贷公司)向东部地区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00万元、个体户农户10万元或中西部地区小、微企业贷款余额50万元、个体户农户5万元以下的月平均贷款余额给予贷款贴息或风险补偿。对上述贷款月平均余额达到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月平均余额70%以上的给予减税优惠。

  第三,应明确职责,协调监管,促进小贷公司健康发展。

  小贷公司的监管责任是地方政府,这是明确的。但在地方上由哪个部门具体负责,各地有所不同。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的要求,建议金融办承担主要监管责任。

  资金融出行是小贷公司的重要监督者。向小贷公司融出资金的金融机构从贷款安全出发,应像对待企业贷款一样加强贷后管理,加强对小贷公司的跟踪管理。

  从实践中看,小贷公司总体是守法经营、深受市场欢迎的。在中国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情况下,政府各部门是否应对小贷公司的发展多些鼓励、多做些实事呢?

  “高压线”是不许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破除社会对小贷公司的一些不信任,更多地需要小贷公司的实践者们用事实正名。

  金融是有社会外部效应的行业。特别是那些吸收小额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一旦经营出了风险,对社会就会有极大的负外部性。因而小贷公司的“高压线”是不许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小贷公司是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的路径之一,为了珍惜这个机会,小贷公司的投资者一定要记住,如果你认为这项投资回报太低,你可以抽回资金做高收入的投资,千万不要变相非法吸存,断送自己的前程。

  (作者为中国金融学会执行副会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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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慧敏】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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