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8日电 中新网金融频道从中国保监会网站获悉,保监会8日公布了对中国人寿中原支公司原经理袁琳行政处罚的决定。
豫保监局认定,袁琳在担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支公司经理期间,对该公司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利用保险代理机构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豫保监局认为,袁琳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处罚决定原文——
关于对中国人寿中原支公司原经理袁琳行政处罚的决定
豫保监罚〔2011〕43号
姓 名: 袁 琳
职 务: 中国人寿中原支公司原经理
经查,你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你在担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支公司经理期间,对该公司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利用保险代理机构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 调查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 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你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撤销任职资格。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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