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媒体披露了一起因在无车牌期间出险而保险公司拒赔所产生的保险理赔纠纷,引起了业内外的广泛关注,而如今,这场纠纷又有了新的进展。
就在上周,龚氏兄弟拿到了二审的判决结果,作为终审,车主方(龚氏兄弟)获得胜诉,但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16万元,这与一审法院所判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25万元相差甚远,这样的结果,在律师看来,虽然细节上并不令人满意,但已经是一个折中的判决。
据了解,去年3月,昆明的龚氏兄弟到江苏购买了一辆徐工牌特种车(吊车),随后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车险,其中交强险的期限为10天,而商业车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在办理临时车牌并将车开回云南之后,去年4月18日,龚氏兄弟雇佣的驾驶员黎某驾驶这辆还没有获得正式牌照的特种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死亡,法院判决,由龚氏兄弟承担各项赔偿金27万元。
龚氏兄弟想到了所上的保险,但保险公司表示拒绝赔付,理由是,保险条款中有明确的免责条款,在没有合法号牌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由于保险合同已生效,且事故发生时仍在保险期间内,龚氏兄弟遂将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告上了法庭。据记者了解,一审结果判定,由保险公司支付25万元赔偿,但二审最终却减去了9万元。
昨日,车主方的代理律师,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宏雷接受了《国际金融报》记者的采访。据其介绍,减掉的部分为交强险应承担的责任,由于事故发生时已过了交强险的承保期限,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在张宏雷看来,前述提到的保险合同条款有不合理性,但关键的问题是,保险公司并没有就责任免除问题明确告知客户,也正是这一点,使得法院最终作出了这样折中的判决。
而对于此类具有争议的问题,未来该如何解决?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昨日向《国际金融报》记者分析指出:本案在本质上涉及的是保险公司按照一年期收取了保险费,且该机动车辆一年的保险期间的起、始已经约定,而在客观上保险公司却有一段期间(临时牌照失效到正式号牌取得)不承担责任的问题。可以说,是在某种程度上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而对于此案,他认为公正和正确的解决方案应当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期限顺延28天,或者保险公司返还给投保人28天所对应的保险费。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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