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一些月末发行的、短期限的、高收益的理财产品被银行单方面提前终止。面对只能被动接受却没有提前赎回理财产品的机会,投资者不满的声音越来越大。业内人士提醒,购买理财产品需要留个心眼,尤其注意合同中是否有提前终止的条款。
○案例一
预期收益只有“零头”
“好不容易排队买的理财产品,期限莫名其妙就缩水了。”刘女士表示,她于6月下旬在一家国有大银行购买20万元理财产品,起息日是6月30日,当时标注的投资期限为3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8%,到期理财收益约为2900元。但是刘女士上周突然接到银行客户经理通知,她所购买的这款理财产品投资期限由原定的3个月缩短到25天,理财本金和收益将提前划到她的银行账户上。刘女士发现在投资期限缩水后,实际理财收益只有795元,还不到预期收益的一个“零头”。“期限确定了是3个月,银行这么做岂不是没有信用?”刘女士很不理解。
银行说法:
银行在合同中指出了一项条款:“在特殊情况下,本行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理财产品运营。”至于究竟发生什么特殊情况使理财产品提前终止,银行方面则干脆地表示“没有告知义务”。刘女士在无奈之下只能对理财产品期限缩水“认账”。
○案例二
打乱家庭投资规划
何先生3个多月前投资20万元,购买了一款半年期的银行信托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6%。前两天,银行理财经理打来电话告诉他,该产品已提前终止,且实现预期收益,投资本金及收益很快会打到他的账户上。前几天,何查询理财账户,发现连本带息共20.28万元,实际收益为2800元。“如果按产品原设定的投资期半年计算,我的收益应该有5600元。”何先生说,因产品提前3个月到期,自己的实际投资收益缩水一半。而且当时正是因为20万资金有半年闲置期,所以选择的这款产品,如今意外提前到期,又得为资金寻找新的投资渠道,完全打乱了自己的投资规划。
银行说法:
对于产品提前终止的原因,银行解释,融资企业提前还款,所以信托产品提前终止,且产品合同中已说明“银行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因此属于正常现象。
○案例三
竹篮打水一场空
相比上述两位投资者,彭先生的遭遇则较不幸,“虽然提前终止了,但是他们起码还拿到钱了,有的收益还并不低,我这个简直就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今年3月份,彭先生在国际金价还是1400美元/盎司左右时,在某银行买了一款黄金挂钩理财产品,现在眼看黄金金价冲破1900美元/盎司了,他手里的理财产品却达到提前终止的触发条件,自动清盘了,彭先生只能拿到活期利息0.36%的年化收益率,在当前的通胀水平下实际就是亏了。
银行说法:
这款理财产品收益与国际金价走势相挂钩,同时设定了交易区间,上限为初始金价的120%,下限为初始金价的80%。该产品规定,如果国际金价在投资期限内一直处于设定的交易区间内,投资者可以获得最高约为11.99%的年化收益率;但是如果国际金价向上或向下突破设定交易区间,那么投资者只能获得0.36%的年化收益率。
业内看法
这算不算“霸王条款”
据某国有行理财师介绍,目前市面上提前终止的主要是信托类产品和挂钩类产品。前者是由于企业提前还款而终止,还有一种情况,即融资企业提前还款了,理财产品也就提前终止了。而挂钩类产品也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因为挂钩标的物触发后到期;还有一种是增利型理财产品,这种理财产品不涉及第三方,一旦遇上特殊情况,银行担心实现不了预期收益,就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终止产品。除此之外,也有一些银行月末、季末为吸引资金贴本发售的高收益产品,通过缩短投资期减少损失,但只是少数。
银行这种行为算不算“霸王条款”?不少理财经理对此的解释是,银行此举主要是对客户的资金运作负责。如果一款产品收益已经最大化,提前终止锁定收益,到期后可马上选择另一款产品续上,对实际收益不会产生多大影响,反而能实现资金的最优化。但也有人表示,从这些条款可以看出,尤其是对于融资类产品,银行已承认其风险存在,投资者对此类产品应予以重视,不要小看了合同中小小一句“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