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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者不堪高额债“跑路” 崩盘风险或危及银行(2)

2011年09月28日 11:1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金融市场应该适度放开

  那么,如何化解当前的高利贷困局?业内人士建议,要在金融体制改革与完善法律监管两方面下功夫。

  “根据我国金融法规的规定,企业之间禁止私相借贷,公民参与的借款最高利率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者不予保护。但是,对高利贷的认定标准,我国法律却从无规定。在其他国家法律中,至今也难找到一个明确的法定标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高利贷的风险不言而喻,如果约定的贷款利率有效,借款方企业可能因此破产。很多公司或企业是在管理者控制之下进行高利贷的,许多借款是管理层不顾股东利益而以极高利率借入的款项。

  记者了解到,小额贷款公司是迄今为止民营经济唯一能够参与和控制的准金融机构。2008年,银监会、央行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截至2010年上半年,全国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1934家。但这类机构不具备吸取存款的权利,此外,在税收上无法享受与银行同等的待遇。

  此外,在2009年6月,银监会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但必须满足商业银行作为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依附于商业银行发起,没有独立经营的权利。

  叶林建议,可以从三个方面减少高利贷现象,抑制民间借贷的风险。

  “一是提供好的投资品种,满足资金逐利性的需求。比如香港交易所刚推出的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产品,再如上世纪90年代的含保值贴补的国债。民间资金是逐利的,民间资金规模巨大,一定要为其找到光明正大的资金出路,否则,必然会以隐形方式提供给企业。”叶林说,第二个方面在于,多数涉足高利贷的企业都是中小型企业,这说明大型公司资金并不吃紧,中小企业才是银根紧缩的受害者,国家应当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上下功夫,尤其是提供其融资平台。最近有消息说,国家正在筹备跨部门的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机构。这一机构一旦成立,应该要充实它的职权,尤其是在资金方面予以扶植。

  叶林认为,减少高利贷现象,抑制民间借贷风险的第三个对策是,积极报道高利贷不被法院接受的典型案例,让闲散资金的拥有者知晓高利贷的法律风险,减少公众参与高利贷活动的概率。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民间借贷作为经济发展中的必然现象,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还是要进行金融体制改革。

  据了解,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近日在主持召开小企业金融服务座谈会时指出,缓解小企业融资难,关键要多措并举,加快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和组织制度创新,充分发挥好市场机制和政策支持的作用。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确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甚至不仅仅是一个中国特色的话题。但在目前宏观调控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并不是‘河里缺水’,而是无论旱涝,水都流不到中小企业的田里去:大银行不愿意给中小企业放水;那些本来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却忙着拉大客户和跨区域扩张,也无暇顾及中小企业的死活。这样,在主流的金融体系里得不到支持的中小企业,只好求助于利息高、风险大的民间借贷,而大多数民间借贷的利息高达100%以上。不向民间借贷等死,向民间借贷找死,中小企业陷入了真正的困境。”马光远说。

  马光远分析说,在现有的金融体制下,要彻底解决民间借贷问题,根本路径是开放金融。一方面鼓励成立中小银行,另一个方面开放民间地下金融,将其纳入主流的金融体系。“中国金融业面临的最大风险仍然是不开放的风险,而不是监管。任何严格的监管,都无法控制金融短缺下的信贷套利问题”。 本报记者杜晓 实习生杨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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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孟欣】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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