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保监会网站9月29日消息,吉林保监局查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2010年—2011年2月,你公司利用虚增专管员“人头”,并将分摊在虚增专管员身上的激励费用打入银贷部内勤工资卡的方式套取费用,用于支付代理银行工作人员现金手续费。其中,2010年支付548,451.30元,2011年1至2月份支付204,338.00元。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吉林保监局现给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陈玉梅时任该公司分管银保业务的经理助理,应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给予陈玉梅警告并罚款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保监处[2011]10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
住所:吉林省敦化市红旗大街
负责人:张震
当事人:陈玉梅,检查时任中国人寿敦化支公司经理助理
身份证号码:222403196809220229
住所:吉林省敦化市旭达花园2号楼
经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2010年—2011年2月,你公司利用虚增专管员“人头”,并将分摊在虚增专管员身上的激励费用打入银贷部内勤工资卡的方式套取费用,用于支付代理银行工作人员现金手续费。其中,2010年支付548,451.30元,2011年1至2月份支付204,338.00元。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业务推动费明细表、情况说明等书证为证,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我局现给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陈玉梅时任该公司分管银保业务的经理助理,应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我局现给予陈玉梅警告并罚款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帐户: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春西安大路支行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帐号:22001450100058330090
划款时请注明“**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注:本文书一式四联,第一联、第二联交被处罚对象,第三联存档,第四联留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