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于9日晚间发出消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通过,自2012年1月1日施行。
《办法》强调了风险揭示和评估,除了要求银行制作专页风险揭示书、专页客户权益需知外,还要求对产品风险评级、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双重评估,按风险匹配原则,“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
银监会负责人表示,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要有持续性,“客户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发生变化时,风险承受能力也会受到影响。如果没有及时进行再评级,可能会误导销售。”对此,新规规定客户超过一年没有购买理财产品的,再次购买就需重新评估。
为防止银行进行监管套利,《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此外,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银监会表示,商业银行违反本规定开展理财产品销售的,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记者曾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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