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支行的这个调研报告及其结论,显示出很高的政策水平和胆识,也反映出温州市支行对当地金融发展的严谨客观、开明求实的态度。从人民银行的角度来看,这样的态度是难能可贵的,因为钱庄的试办直接冲击体制内原有金融机构的经营和相关者利益,而温州市支行站在一个客观中立的立场,不仅没有对这个新兴事物进行抑制和打压,反而对其成长发展提供支持和扶助,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极富创新意义的举动。”王曙光说。
受到方兴钱庄吃螃蟹的鼓励,温州民间借贷开始发展起来。
浙江金华的一名企业主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温州中介性质的民间借贷历史渊源深厚。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温州一带很多“呈会”就带有集资和投资性质,此后又大量涌现了投机性台会、标会,此类具有借贷功能的中介机构一直没有断过。
民间借贷发展迅速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民间借贷逐步发展起来,其间也发生过一些法律纠纷。
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业内人士认为,上述司法解释存在几个问题:一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是怎么定出来的?依据是否可靠?二是实践中有没有比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还高的投资机会,如果有,这一规定还有什么意义?
进入21世纪后,民间借贷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浙江省台州市一家典当行的工作人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较为公开的担保公司于2005年以后大量出现,大部分也从事民间借贷活动,大多以个人名义拆借资金。此外,温州近千家投资咨询公司、典当行、寄售行也都是民间借贷攀附的对象。
与此同时,政策层面也传来了利好消息:
2008年,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截至2010年上半年,全国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1934家。但这类机构不具备吸取存款的权利,此外,在税收上无法享受与银行同等的待遇。
2009年6月,银监会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但必须满足商业银行作为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的基本条件。也就是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依附于商业银行发起,没有独立经营的权利。
作为一个以资源起家的城市,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近年来经历了令人咋舌的财富积累的过程,让这个并不起眼的城市的人均GDP曾一度超过香港。
据经济学家马光远介绍,鄂尔多斯当地人告诉他,目前在鄂尔多斯,已经没有任何不要利息的借贷行为了,即使父亲向儿子借钱,都要收取高额的利息,这已经为当地人所普遍认可。
马光远告诉记者,目前鄂尔多斯的资金供给在制度设计上呈现一种难以自圆其说的扭曲状态:一是正式的金融机构奇缺。在鄂尔多斯经济发展的同时,金融业却没有同步发展,除了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4家国有银行之外,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少之又少,根本无法承担为经济发展提供资金的基本义务;另一方面,为经济发展真正提供资金的民间借贷,却处于非法的地位,蕴藏着很大的制度风险。至于资本市场的建设,则更是一片空白。
“鄂尔多斯的民间借贷,由于缺乏江浙一带民间资本的金融和信用文化,民间借贷的信用风险无处不在,借贷者之间守信的潜规则并没有成为大家公认的生存逻辑。加上产业结构本身,特别是主流的金融业的落后,从而使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的赌博意味更浓。当地政府多次表示要规范民间借贷,但只要看看当地金融结构的短缺,就会发现,民间借贷不仅无法消除,反而成为当地很多产业,包括中小企业最重要的资金来源。”马光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