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将禁止变相高息揽存等规定写入规章。“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并且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
将于明年正式实施的《办法》,对银行理财产品市场有何影响?重庆晚报记者就此进行了深度调查。
理财师:
信息充分客户利益获保障
中信银行首席理财师叶志超分析,据“办法”规定,日后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必须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
叶指出,如果市场日后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投资者:
理财产品风险更可控
据资深投资者分析,《办法》的基本思路是:强化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环节的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做好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真正做到“卖者有责”,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最终实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实现合规销售,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银行在售卖理财产品前,应当首先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并依据其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特别在对超过65岁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
一位投资者表示,理财产品的风险更可控,对投资者来说是好事。过去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往往把握不准,今后可以由银行评估,购买更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记者 张真飞 母国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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