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实施《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对2004年发布实施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本次修订对鼓励保险公司理性经营、优化行业资本补充机制、防范金融市场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据介绍,新《办法》对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完善了次级债的募集条件。增加募集次级债必要性和偿债能力的原则要求,增加“开业超过三年”的募集条件,对募集规模的上限由不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0%降低到50%,明确了“两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二是限定次级债计入附属资本的额度,规定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三是明确保险集团不得募集次级债。四是进一步规范了次级债的管理和偿还。明确规定次级债可以登记托管,取消定向募集的限制,限定次级债募集资金的运用范围,细化次级债提前赎回的管理要求等。五是加强次级债的监督管理。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次级债专题报告,强化对登记、托管的报告要求,强化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措施和违反规定的处罚力度等。付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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