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重在区别对待
“影子银行”是一种客观存在,无论人们喜欢或不喜欢,它都在那里。因此对于“影子银行”的态度,首先应该是正视它的存在。在此基础上,将“影子银行”纳入到监管体系下,才能够趋利避害,让“影子银行”不再是洪水猛兽。对此,在国内,吴晓灵曾明确地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只要“影子银行”机构在有限的杠杆率之下操作,就应对它们采取容忍态度。但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也应该抓住重点,区别对待。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在中国,目前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重点应该是将其纳入监控和监管体系,但对于民间资本纳入监控和监管体系将最具挑战。近年来人们看到最多的是民间资本对整个中国价格市场的冲击,议论最多的是中国的民间游资规模是多少?他们在做什么?但迄今这些也仅仅是一种猜测,从未有绝对权威的数据和统计。因此,如何让民间资本更透明,如何将民间资本纳入监控和监管体系成为了最大的难题。
造成这种困难的原因之一是机构设置上的问题。银监会成立以后,虽然银监会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但对于民间资本的监管一直分散于各部门。从机构设置上,银监会机构设置一般仅到地市一级,且力量薄弱,力所不及;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虽然深入到县一级城市,但没有监管的权利。其他各部门虽负责小额信贷公司、典当行、拍卖行的监管,但监管并不到位。
针对这种现状,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巴曙松曾建议,从监管方面,应改变“各扫门前雪”的现状。比如,现在对小额信贷公司的监管是在地方政府金融办,对典当行、拍卖行的监管是在地方工商局,对大型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是在银监部门,由此产生了一些监管上的空白,客观上使得留在民间借贷的资金趋于隐蔽化,从而使风险无法把控。因此,监管体制要跟上,并实施利率市场化改革,彻底改变目前经济发展所承载的高成本。
对银行理财的监管则应区别于民间资本,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银行理财在银监会的监管范围之内。但目前银行理财所造成的以理财代替存款、绕道信贷指标控制、银行理财资金池运作不透明而导致的黑箱操作等乱象及对银行体系和宏观调控的冲击,主要源于法规不健全。其根源则在于银行理财与银行的血缘关系,在法人治理上就决定了银行理财必定为银行服务。同时在没有风险隔离的情况下也在时刻加大银行理财风险向银行的传递。因此,对于银行理财的监管难点不在于将其纳入监控和监管体系,而在于对包括法人治理结构等各个方面法规的完善。
学会趋利避害,“影子银行”就将不再是洪水猛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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