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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钱的幌子不省事:车险定损“霸王条款”(3)

2011年11月07日 08:35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支招]不想额外付钱或者跟保险公司吵架,那就在哪定损就在哪维修吧,谁让人家是霸王条款呢。

  记者观察:

  痼疾该除了

  对于保险公司的各种霸王条款,每年投诉案例屡屡翻新。但若干年过去,痼疾未被治愈,衍生出的花样层出不穷。如今,为汽车上保险,买的是一份安心,还是买一份气来受。从对车损险、涉水险、各种免责条款的解释,保险公司“霸王面目”一览无遗,不仅不断推卸责任,还让被保险人增加无名的负担。

  消费者屡屡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尽管获胜,却无法铲除多年顽固存在的霸王条款痼疾,更难以撼动保险公司的地位和霸王姿态。如今,我们高喊油价、车价要与国际接轨,保险公司又何尝不需要与国际接轨?仔细解读下来,不得不说说相关部门的监管无力。譬如“高保低赔”这样的条约不仅被白纸黑字写在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里,居然还可在保监会官方网站看到相关批复文件,实在是贻笑大方。监管部门明明深谙行规,但如果不是多年来睁一眼闭一眼,只顾行业利益,任其发展,又为何有如此多的霸王条款衍生?

  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高达1.99亿辆,且还在维持高速增长,在这其中,保险公司已获取了巨额利润。如今国内是人保、太平洋和平安三家的天下,这也造成了行业的变相垄断。有垄断的行业就难言竞争和公平,更难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然而消费者不是傻子。试想保险公司如今抛开了中介,自行推销电话车险,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越来越需要依赖“口碑”来生存,所谓的“霸王条款”无疑也会成为消费者反感和拒买的理由,最终损害的不过是行业利益。在日益增长的汽车保有量面前,保监会相关部门该行动了。

  行业政策

  14项“霸王条款”被删

  近日,保险行业协会起草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保险示范条款)对外公开发布,示范条款调整了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删除了十余条免责条款,不仅简化了索赔资料,还优化了条款条例。总共对目前保险行业中存在的14条不合理“霸王条款”进行了较多删除和修改。据悉,此保险示范条款在11月5日已结束公开征求意见,按照计划将在今年年底之前正式对外公布,明年有望正式实施。其中较为引人关注的有

  1.“高保低赔”被修改

  新条款对饱受质疑的“高保低赔”问题进行了修改,规定保险在承保时,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现行条款均按新车购置价来确定,车损险存在明显“高保低赔”问题),车辆全损时理赔按保险金额计算,部分损失时理赔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2.“无责不赔”可先直接索赔

  对于“无责不赔”问题,新条款规定,无论车主自身是否有责任,都可以直接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与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新条款第十九条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3.扩大“第三者”定义

  新条款还扩大了第三者的定义。现行商业车险条款中第三者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新条款对投保人在车下发生的事故也可以作为第三者进行赔偿。

  4.降低了免赔率

  新条款部分降低了现行条款的免赔率。现行条款中的“盗抢险”对于非指定驾驶人和丢失钥匙要有一定的免赔率,新条款将此规定删除,并减少无法提供单证的免赔率,这样盗抢险免赔率基本取消了,只有车辆确实没有来历证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以拒赔。

  5.多条免赔责任被修改

  在保险示范条款中,对现有商业车险的附加险条款进行了大幅简化,将原有的38个附加险减少了28个。“教练车特约”、“租车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同时保留了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十个附加险。除此之外,包括“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安交管部门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情况”、“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或被未投保交强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等现行条款的免赔责任,被纳入了保险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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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文萱】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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