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6日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资金来源渠道、服务模式创新、规范管理等方面的政策作出了适度放宽和调整。
《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将适度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首次入股比例上限扩大到30%,但不得再参股本县域其他小贷公司;对已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注册资本不再设上限;鼓励经营层和业务骨干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到本地区欠发达县域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范围也将适度扩大。运行情况良好、资本金规模较大、风险管控严密、连续两年考评为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相关政府及省级职能部门批准,可到省内欠发达地区及本市域范围内的乡镇设立分支机构。对设在主城区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同意,可在同城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贷款业务。
对于试点以来一直困扰着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上述文件明确,将探索扩大融资比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资金批发业务与小额贷款零售业务合作,对坚持服务“三农”和小企业、合规经营、风险控制严格、利率水平合理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融资比例可放宽到资本净额的100%。
浙江省政府重申,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小额、分散业务设置相应“红线”,核心内容是“三不得”“三严禁”:即单户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以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70%,贷款期限在2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70%,对贷款客户不得在贷款利息之外以任何名义收取手续费、咨询费;严禁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严禁账外经营,严禁贷款资金流向泡沫产业和民间借贷市场。(记者胡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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