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财经中心金融频道

民间借贷危机四伏 规范民间借贷应疏堵并举

2011年12月09日 09:28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在市场流动性趋紧的大背景下,民间借贷成为2011年舆论关注的焦点。

  北至内蒙古、南至浙江,民间借贷广泛延伸。有网友统计,在短短9个月内有228个老板“跑路”。尽管坊间传说的巨债版本各不相同,相关数据也有待进一步确认,但民间借贷、资不抵债是各种版本的共性。伴随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一系列危机而生的是对于民间借贷“阳光化”的呼吁和期盼。

  继央行表态“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之后,最高法院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同时也建议有条件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那么,民间借贷合法化面临哪些现实问题?如何将民间借贷纳入有效监管?又如何规避其风险呢?

  民间借贷危机四伏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29岁的杨小梅,在不到两年半的时间里陆续诈骗20多名百万和千万富翁,涉案金额高达8000多万元。这是鄂尔多斯市公安局日前侦查终结的一起特大诈骗案并移送起诉。

  回首这一年,浙江“亿万富姐”吴英、包头巨富金利斌……越来越多的“非法集资”案浮出水面;在少数热点地区,众多居民和企业参与其中,高利贷利益链条的断裂对当地经济金融稳定造成了一定影响。

  针对目前民间借贷存在的风险问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表示,当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而正规金融又不能有效满足需求时,民间信贷就是必然产物,但其中存在几个问题:第一,增长太快,扩张太快,规模和基数扩大就很容易出问题;第二,民间借贷往往通过亲朋好友介绍,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法制意识都很薄弱;第三,部分企业和投资者投机性比较强,追逐投机利润。

  有效监管面临现实困境

  在中小企业“资金荒”和民间借贷危机愈演愈烈的当下,将民间借贷纳入有效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

  事实上,我国对借贷活动向来都有明确的法规,包括借贷利率不得超出基准利率四倍、借贷机构需获央行授权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再次强调依法执行相关条款,提出民间借贷的利率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各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做好立案受理,因赌博、吸毒形成借贷不予保护;非法集资类的刑事案件,将依法及时审判。

  业内人士认为,此举传递出重树市场规则,严厉取缔非法放贷行为,向全国企业传达遵守法规的重要性,是正确疏导民间借贷的体现,但民间借贷合法化仍面临着现实问题。比如,在查处合法化民间借贷组织的违法活动方面,难度很大。此外,如何避免合法化的民间借贷对现有金融秩序造成伤害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疏堵结合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应该说,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正规金融尚不能百分之百满足社会需求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出现有一定的必然性。那么,在推进民间借贷合法化进程的同时,如何最大程度地趋利避害?

  多位专家告诉记者,打击与取缔并不是对待民间借贷的上策,禁止民间借贷反而会增加金融交易的风险和成本。赵锡军认为,民间借贷的阳光化应疏堵并举。一方面明确民间自由放贷权力,来堵住地下钱庄的非法资金渠道,使民间资本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另一方面还可实现政府对民间金融活动的有效调控和监管,保障借贷双方合法权益。

  还有专家表示,民间借贷需要从法制、行政和监管等层面进行治理。建议进一步加强民间借贷的法制建设,比如民间借贷的利率、放贷人的门槛准入标准、中小企业贷款额度等方面都要区别于传统的金融机构。此外,降低金融准入门槛,加强对民间借贷活动的日常监管等。记者 胡萍

分享按钮
参与互动(0)
【编辑:曹文萱】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