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套现,收了4500元
渐渐地,“手续费”已满足不了周某的胃口。2010年9月,周某向丰都金运房地产经纪公司黄某借了一台POS机,又以自己的名义向丰都县博通电脑经营部申领了一台POS机。
随后,周某对外宣称,他可以刷卡套现,只收取一点很低的手续费。
同年9月至12月,周某先后多次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刷卡消费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向女士、张女士、熊女士等人直接支付现金或转账支票。
周某利用POS机累计套取现金数额达1249366元,他从中收取“手续费”45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周某获取的赃款14500元。其中,信用卡套现的金额还有288650元逾期未还款。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经营罪,今年11月2日向丰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两罪并罚,判刑三年
法院认为,周某在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手续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周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帮助他人刷卡套取现金,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6日,法院作出判决,周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对被告人周某的违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法律解读>
周某所犯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陈晔律师称,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区别的关键在于,受贿罪要求嫌疑人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身份,而后者则为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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