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监管政策和业务模式选择是产生中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占比差异的重要因素
(一)中外金融监管政策不同是中外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占比产生差距的主要原因
从比较中不难看出,部分中资银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比与国外银行的差距已显著缩小,非利息收入占比存在的差距主要是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等其他非利息收入方面,其对应的业务主要是表外衍生金融交易、资金交易、资本投资等面对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的资本消耗业务。
目前国外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存款账户服务占16%、信托业务占11%、资产证券化占10%、交易业务占11%、投行占6%,资产管理业务、交易业务、投行业务合计占美国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的近40%左右,国内平均不超过3%。西方银行交易业务方面除了利率、汇率产品外,在金融自由化、混业监管大背景下,交易收入大部分来自于股票、大宗商品和衍生品交易,我国分业监管使国内商业银行无法参与股票和商品交易,衍生品市场规模受限;资产管理方面,受分业监管限制,国内银行主要提供基于信贷和债券为基础资产的理财产品,难以提供跨市场套利的高收益产品;投行业务方面,受分业监管政策限制,国内银行主要从事债券承销业务,并受券商机构的竞争,同时不能从事股票承销和分销,而国外银行投行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股票承销和分销以及结构性产品融资服务。
同时,在分业监管的总体框架下,国内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处于试点阶段,国内股份制银行难以有效形成银行控股集团进行多元化综合经营或开展全能银行业务服务。国内只有中国银行凭国际化优势和特殊政策,建立银行控股集团开展综合经营,非利息收入占比达到29.93%,已接近国外银行水平。中国银行主要是利用其国际化优势,依托海外市场设立多元化综合经营平台,在香港和海外注册多家全资子公司,开展了投行业务、保险业务、投资业务、资产管理、租赁业务等综合金融服务,子公司产生的非利息收入占并表后中国银行集团公司非利息收入的22%以上。
国外历史经验和数据也表明,监管政策是银行提高非利息收入的决定性因素。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后,美国于1933年制定了银行分业经营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美国银行业在1934~1948年间非利息收入始终在20%以下;只是上世纪70年代后,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在西方决策中渐处主流地位,推行汇率浮动制、利率市场化,在利差收窄压力和监管环境放宽作用下,美国银行非利息收入才得以逐步提高到20%以上;特别是1999年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签署《现代金融服务法案》全面允许银行等金融机构综合经营,解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商业银行分业经营限制,美国银行业非利息收入占比突飞猛进,在21世纪前十年始终保持在40%以上,并在2003年达到43.8%的最高水平。
(二)零售型银行业务模式是提高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比的重要因素
从国外银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来源看,主要来自传统零售银行业务,基本收入结构是:存款账户服务费(主要是个人和对公结算、清算等账户服务费以及银行卡服务费,不消耗资本)一般占到银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的30~50%,而消耗资本的担保类及信用承诺类手续费收入仅占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的3~6%。
国内银行也遵循这个规律,储蓄存款和小企业存款占比超过30%的银行可视为零售型银行,目前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均达到零售型银行标准,其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在15~20%之间,已接近国外20%的水平;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的手续费及净佣金收入结构与国外银行趋于接近,差距缩小。其收入结构特征是:存款账户服务费(不消耗资本)占比高,担保类收入(由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传统表外业务产生,面临信用风险消耗资本)占比低。结算类及银行卡收入平均占37.81%,而担保及承诺类资本消耗收入平均仅占8.78%。
反之,国内以公司业务为主的股份制银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普遍低于15%,其收入结构特征是:存款账户服务费占比低,担保类收入占比高(由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传统表外业务产生,面临信用风险)。此外,国内以公司业务为主的银行普遍采取息转费方式提高手续费收入,即将部分贷款利息收入转入咨询顾问费。因此,国内公司业务型银行中间业务直接和间接资本消耗并不低。其结算类及银行卡收入平均占比仅为16.64%;而担保及承诺类和财务顾问费等面临信用风险直接或间接资本消耗性中间业务收入平均占48.37%,其对降低银行资本约束的作用有限。(平均数不含中信银行数据,因其手续费及佣金占比虽然低于民生银行、兴业银行,但其打造零售银行方向坚定,发展迅速,收入结构已略优于其他上市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