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12月12日公布指导意见,督促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监会明确要求,保险业应加强实有人口保险保障,积极参与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发挥经济杠杆作用,提高社会风险管理能力;健全市场化损失补偿机制,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参与群众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机制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加强保险业诚信规范经营。
保监会称,保险业历来重视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利用保险机制优势分散社会风险、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压力、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目前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仍然存在深度不足、覆盖面不广以及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等问题。为此,保险业应把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一方面要完善流动人口保险保障与服务体系,深入推进“三农”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另一方面要发挥费率杠杆、风险管理等功能作用,促进社会行为规范,增强社会抵御风险能力。如推广车险费率与严重违章记录合理挂钩,提升全社会的安全驾驶和交通守法意识。实施企业财产险、责任险等的费率与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行为挂钩,调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的积极性。总结推广上海市重大市政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全委托试点经验,健全重大项目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探索开展国内贸易信用险、小额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积极参与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将保险诈骗和处罚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加大对保险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惩治力度。
保监会的指导意见还提出,保险业应进一步发挥保险应急管理功能;大力发展责任保险,提高公共风险损失补偿能力。推广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校(园)方责任险、旅行社责任保险等业务,改革完善交强险制度,稳步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建立公共风险社会共担和补偿机制,减轻政府压力,促进事故顺利处置;广泛开展治安保险,完善基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总结推广山东聊城等地的社会治安综合保险、河北“护城河工程”有益经验,建立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一体化的群防群治保险工作机制,提升城乡基层治安防控能力。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党委要切实负起责任,抓紧建立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主体。各保监局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有关工作,加强部门联动,协调解决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工作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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