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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工伤保险新规将公布 劳动争议不占认定时限

2011年12月22日 08:44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记者昨天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将于近日发布。规定中明确,工伤认定申请因管辖异议导致无人受理时,将由市社保部门指定管辖,且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占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如单位否认工伤又不举证,社保部门可采纳职工证据,或自行调查后做出决定。

  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本市的规定在“不重复上位法,提升可操作性”的基础上,主要细化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方面的内容。

  工伤认定受理方不明晰

  由市里指派

  与2004年施行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比,规定首次提出,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而影响工伤认定的,应先解决劳动争议,解决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区县社保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要及时上报,由市社保部门指定管辖。

  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则认定程序终止。终止后,只要未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

  解读:劳动法专家左祥琦介绍,劳动关系证明是申请的一个必备条件。当职工与单位就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要首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根据国家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一年,逾期便不再受理。因此,将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刨除”,对职工非常有利。

  另外,一些职工由于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同,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会遇到两个管辖区均不受理的情况。为避免推诿责任,市级社保部门的及时“指定”很必要。

  单位否认工伤但不举证

  可采纳职工证据

  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有异议就要承担举证责任。规定提出,单位如不承担举证责任,区县社保部门可根据职工或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或自行调查取证,依法做出决定。

  在工伤认定决定中,社保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诊断证明书等医学文件,注明伤害部位。工伤职工认为工伤或职业病直接导致其他疾病,并且能够出具诊断证明书的,也要在决定中注明。

  解读:“职工在没有证人的情况下受伤,单位也很难认定是否为工伤。”左祥琦认为,社保部门介入后,可以结束双方的僵持状态,及时得出结论,保障职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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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孟欣】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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