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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工伤保险新规将公布 劳动争议不占认定时限(2)

2011年12月22日 08:44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工伤制度将“重”康复

  提高职工再就业能力

  规定明确,本市将建立先康复后鉴定、医疗和康复并重的工伤康复制度。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以前发生工伤时,比较看重伤残等级的鉴定,今后本市要以“康复”为重,尽量提高职工的再就业能力。

  工伤职工认为伤情稳定后,可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申请。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需要进一步做医学检查的,检查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此期间,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工伤职工经鉴定需要辅助器具的,应到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安装、配置标准由市社保部门制定并公布。

  解读:左祥琦表示,“伤情稳定”后再做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等级鉴定比较合适,可以排除伤情继续恶化对鉴定结果的影响。对于假肢、轮椅等辅助器具,职工不能随意选择,需要国产还是进口产品,以及具有何种功能,得根据本市即将公示的标准,到专门的机构配置。

  单位破产解散

  工伤待遇由街道发放

  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破产、解散,其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退休的工伤人员所享受的工伤待遇,将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障事务机构发放。

  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单位须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也由单位支付。

  解读:单位破产、解散,工伤待遇由街道办事处等机构发放,强调了“就近”原则,免去了职工的奔波之苦。左祥琦说,新规还堵住了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中断缴费、未足额缴费的用人单位的后路,最终还得“自掏腰包”。

  此外,对骗保、克扣基金等行为,规定专门制定了罚则,以保障工伤保险基金的用途。用人单位克扣工伤保险基金,逾期不改的,将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社保经办机构可先行向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用人单位追偿。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如有冒用参保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编造住院、康复、配置事实,制作虚假病历、档案等行为,将责令退还基金,并处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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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孟欣】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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