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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起银行销售理财产品 实行报告制

2011年12月28日 09:34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2011年8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公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针对2011年银行理财市场呈现出井喷繁荣可能带来的风险,《办法》要求1月1日起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实行报告制,报告期间不得展开宣传,宣传材料需报告监管部门。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参照执行。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涂成洲在其“成洲法律资讯”中介绍,《办法》建立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制度。

  理财产品在报告期间不得展开宣传

  在《办法》中明确了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实行报告制。报告期间,不得对报告的理财产品开展宣传销售活动。商业银行总行或授权分支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负责报告,报告材料应当经商业银行主管理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在销售前10日,向中国银监会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部门或属地银监局报告,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执行。

  报告的内容有,理财产品的可行性评估报告、内部审核文件、对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的尽职调查文件等8件材料,其中包括了产品基本特性、目标客户群、拟销售时间和规模、拟销售地区;理财资金投向、投资组合安排、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含有预期收益率的理财产品的收益测算方式和测算依据、产品风险评估及管控措施;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等。

  对于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作为材料,银行总行或分支机构都要向监管部门报告。

  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制度

  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涂成洲的“成洲法律资讯”中表示,《办法》建立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制度。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例如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当这些因素发生变化时,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将会受到影响。例如,随着客户财务状况和实力不断增强,其风险承受能力也会相应提高;随着客户年龄变化,其风险承受能力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发生了变化,但没有及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再评级,就可能会导致误导销售。故“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如客户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披露充分原则得以体现。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和相关制度等作出了一系列详细规定,对产品风险揭示、投资信息、收费、投诉等提出了一系列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

  不得承诺收益高息揽储

  根据办法,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不过,记者从深圳一些银行网点看到,目前仍有一些银行在宣传材料中直接告知理财产品收益率。

  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应当在销售文件明确告知客户。“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高净值人群”有标准

  不少银行都有专门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服务。但是私人银行客户或者高净值客户在各个银行里的标准不一,大银行的“小客户”,也可能成为小银行的“高净值客户”。

  《办法》规定,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则需要满足条件之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的自然人;或者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办法要求各家银行按照此标准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记者 潘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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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孟欣】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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