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保险被爆收保费按新车计价 赔偿按旧车算钱 (2)
安诚保险辩称说
已按合同约定赔
保险代理人庭上辩称,他们支付的6万多元车辆损失赔款,是按合同约定赔的,不存在违约。
对于赔偿金额,该代理人称是单方委托评估的,不认可鉴定的11万多元损失的结果。再者,根据合同约定,投保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车辆实际价值的,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款。因为田先生的车出事前实际价值仅7.9万余元,而产生的8.3万元修理费用已超过旧车价值,所以他们认定为“投保车辆发生全部损失”。这时,就按旧车价值赔偿。在扣除车辆残值后,他们就赔了6.53万元,且这种赔法并无不当。
法院判决看发票
修多少钱赔多少
宋涛称,田与保险公司之间,并没有明确约定由什么机构来鉴定车辆损失,而且该鉴定结论也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委托的。所以,车辆实际损失应当以该车修理金额为准。他们最后确定安诚保险应该赔付的金额,为修理发票载明的8.3万元。
那么,到底该按修车损失赔还是按旧车实际价值赔呢?
宋涛称,保单上仅以一种方式(即新车购置价15.8万元)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田先生就有理由将其理解为保险价值。依据“合理信赖应当得到法律保护”的法理,法院将该保险合同确定为15.8万元的定值保险合同。理论上讲,只要符合保险理赔条件,不管该车旧车价值几何,都应该按照不超过15.8万元的损失赔偿。所以,他们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实际修车费赔偿。本组稿件 重庆晚报首席记者 罗彬 实习生 熊志翔
为何这样判
宋涛称,审理这类案件主要从两方面来看。
一是看保险合同是否定值。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这就是定值保险。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就是不定值保险。
本案中,保险合同中虽然写有“本保险为不定值保险”字样,但保单上却以新车购置价作为车损险保险金额,一般人都会作出车损险为15.8万元的理解。所以,法院确定该合同为定值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