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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信用卡风险监管 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3月02日 11:28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近年来,随着信用卡业务发展突飞猛进,信用卡违法犯罪活动也呈不断增多之势,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一些不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监管缺失和法律漏洞,实施信用卡套现的犯罪案例屡屡见诸报端。因此,如何打击信用卡套现行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安全稳定,是当前迫切需要思考和解决的现实问题。

  银行卡已成使用最频繁非现金支付工具

  数据显示,目前银行卡市场规模持续扩大,截至2011年底,全国累计发卡量29.49亿张,特约商户318.01万户,POS机482.65万台,ATM33.38万台,刷卡消费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38.6%。银行卡已成为我国居民个人使用最频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

  与此同时,银行卡产业链基本形成。据央行支付结算司司长励跃介绍,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社会分工的细化,我国银行卡服务专业化趋势日益明显,银行卡已从银行的一项内部业务,扩展为一个涵盖发卡、收单、清算及卡片、机具制造等业务的支付产业链。发卡方面,许多银行成立了信用卡中心专门从事信用卡业务;收单方面,出现了非金融机构性质的专业收单机构;清算方面,成立了中国银联,致力于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的专业化服务,实现了市场资源、机具设备的共享。同时,在发卡系统开发、卡片制作、机具生产、机具布放等非核心业务环节也出现了专业化外包服务机构,对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发挥了重要作用。

  信用卡非法套现的法律界定

  根据商业银行有关信用卡套现防堵实践和经验,参与信用卡套现的持卡人,大致分为两类:一部分是为满足短期融资需要,规避信用卡预借现金产生的利息和手续费支出,并无恶意透支的故意,还款较为及时;还有一部分是为了实现非法目的而套现,具有恶意透支的故意,后者是发卡机构防控重点,也是因信用卡套现造成贷款损失的主要原因。

  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套现的行为进行了界定,即: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编辑:曹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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