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尽快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伴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金融理财产品的日益丰富,金融活动已经广泛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金融服务与消费者的关系也日益紧密,金融消费的形式已经从单一的银行存款向支付、理财、融资、投资等一体化交易延伸。
但是,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消费者缺乏有效的维权途径,导致金融消费纠纷,尤其如银行收费事项等方面矛盾逐步激化,消费者维权难度很大。因此,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对维护金融服务行业的长治久安、构建和谐金融生态环境、维护金融市场的繁荣与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次“两会”上,来自金融界的全国人大代表周逢民、高小琼、李明昌同时建议,尽快建立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周逢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多个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党校常务副校长周逢民表示,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存在诸多问题。首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不足;其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门机构缺乏,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和监管主体;三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实践中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管手段;四是人民银行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没有定位,不利于工作开展。
因此,周逢民建议,深入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一)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为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法律法规是金融消费者维护其权利的最重要制度保障,建议立法机关将整个金融体系消费者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二)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体系和职能部门,以便更加积极的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鉴于人民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处于宏观管理与相对中立的地位,建议从法律上明确由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使人民银行成为“一行三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核心,推动整合金融消费者保护功能。
(三)建立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
着力提高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及其内涵的理解,提升其识别金融风险的能力;教育金融消费者合理使用权利、及时履行义务,并引导金融消费者树立正确、合理的消费观念,根据自己的购买能力、判断能力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
专题:聚焦2012年地方两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