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深圳7月8日电 (陈文 王华兵)去年因申请提前退休未果锤击深圳社保局科长的倪顺义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养老保险行政案,倪顺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7月8日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倪顺义系深圳市下岗员工。2009年2月,其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交《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申请以特殊工种铀金属机械加工工(车工)提前退休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保局调阅倪顺义的档案并对其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作出不能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决定。倪顺义不服遂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深社保养不决字[2008]第00071号《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不符合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决定书》,并责令被告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核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27号),核燃料元件生产专业的铀金属机械加工属可提前退休工种。原告虽在相关企业机修车间从事过车工工作,但该工作与铀金属机械加工工种所包括的车工属不同性质的工作,且原告的档案中没有原告从事铀金属加工工作经历的记录,可以认定原告不符合以铀金属机械加工工种申请提前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且原告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亦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决定不同意原告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违法或不当,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深社保养不决字[2009]第00071号《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不符合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决定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倪顺义的诉讼请求。
倪顺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倪顺义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他自1971年12月在国营X矿参加工作,从事机修车间铀金属机械加工工作,工种为车工。国营X矿是从事铀矿开采、提炼的单位,机械设备就是铀金属的一种。出于单位保密的原因,档案中未记录其从事铀金属加工的工作经历,而仅记载车工工种。国营X矿解散后,承接该矿权利义务的管理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上诉人工种为车工(铀金属机械加工),机修车间专为铀矿冶炼设备加工、维修。因此应当认定上诉人的工种与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核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27号)规定的铀金属机械加工工种所包括的车工属于同一工种,即属于可提前退休的工种。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诉人是否可提前退休,享受相应保险待遇进行重新认定。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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