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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非法证据排除的若干问题

2010年07月12日 11:35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十倍于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河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污染水源。”——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这样形容在他心目中,司法公正的重要。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驱使着人们对现行的法律法规不断进行补充与完善,以最大限度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从而令每一例判决都能够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2010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公布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新规定的出台引发热议。7月8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举办“控辩审三方谈”研讨会,围绕《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实施中的问题展开讨论。

  被告人遭“刑讯逼供”

  是否应承担举证责任

  “成文法律的最大问题在于,抽象的、一般化的规则如何在个案中实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指出,任何法律都有磨合的过程,新规则既然已经提出,相关的讨论就应集中在规则“如何实施、如何解决问题”的层面上。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的第六条表述成为一个讨论点。

  “被告人的供述为非法取得”,大多数情况意味着被告人遭到了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而这条表述既然要求被告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是否表示被告人若声明自身受到了刑讯逼供,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呢?

  海淀检察院检察官许永俊对此的回答是肯定的,他认为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人身上,被告人要详细地说明时间、地点、人员等要素。

  而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照东则不这样想,“被告人可能根本分不清也记不住是谁打了他,很难提供足够的证据。”

  持相同观点的还有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的焦鹏,他将此条表述理解为“说明了被告人有义务提供线索与证据”,但并非“承担举证责任。”焦鹏认为,在实践中被告人取得详细证据的难度太大,若存在刑讯逼供,只要指出有这件事就可以了,具体的调查工作应该交由法庭进行。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周军提出,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审讯被告人时,有其辩护人或者律师等第三人在场。东城区法院法官朱锡平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均赞成此观点。

  专家分析条文内容

  建议设立“审前法官”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一条对非法言词证据作出了定义“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数位与会者都敏锐地注意到了条文中的“等”字。

  焦鹏认为,“等”字代表除肉体上的刑讯逼供外,还存在着其他非法手段,例如常见的“冷暴力”,不许被告人喝水、睡觉;对被告人进行心理上的威胁、控制、诱惑等等,由此取得的证据同样也应视作非法证据。

  “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询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的第七条表述同样令与会专家议论纷纷。

  杨照东指出,该条规定表述不够严密,“提供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是审讯全程呢,还是部分截取呢?如果不表述明确,完全可以截取其中一部分不含有刑讯逼供的内容提交上去。”而“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显然“没有意义”——“没有人会承认自己刑讯逼供过被告人吧?”

  讯问人员走上法庭,在周军看来是文明与进步的表现。但若只有警察走上法庭,则很难彻底解决问题。法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产生疑问?又该怎样理解这个标准呢?对此周军坦言“很纠结”。

  “每个案子都不一样,没有可比性,很难划定出一个统一的标准。”周军提议设立“审前法官”,由审前法官来完成程序性的内容。“虽然很多人并不赞同法官在审判前接触证据,以避免先入为主,影响判断。但也只有先充分地排查证据,才能查出其中存在的问题。”

  瑕不掩瑜

  专家评价新规意义重大

  与会专家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的个别表述稍显模糊,但他们对《规定》的颁布持积极、赞同的观点。

  2010年5月9日,因“杀害”同村人,已在监狱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相关部门承认在审讯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这起“故意杀人案”成为惊天冤案。这起“赵作海案”被与会者反复提及,冤假错案与刑讯逼供总是“形影不离”,如何杜绝刑讯逼供,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值得所有人深思,两个《规定》的颁布被寄予厚望。

  从总体内容和框架来看,两个《规定》与时俱进,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有重要创新。它不仅强调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还进一步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以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实际上目前应用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很少,两个《规定》更多地起到一种约束与震慑的作用。”陈瑞华将《规定》最大的价值视作“改变了我们的态度”。

  杨照东则评价《规定》“体现出了制定者对公正、对人权的追求与尊重,是法制建设的文明与进步。”

  樊崇义更以历史高度看待《规定》的出台,认为《规定》在民主与法制进程中将起到里程碑式的作用。对于其中部分条款实际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樊崇义建议有关人员先认真学习、领会,再依据具体情况讨论执行问题。□ 本报实习生 魏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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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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