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民(化名)在修理水渠时,将吸剩下的烟头扔在干渠里引起麦茬着火,将李华(化名)承包地里的苹果苗烧毁,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共识,李华便将张民诉讼法院。7月20日,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依法判决张民赔偿李华因烧毁苹果苗造成的经济损失900元。
2009年7月3日,被告张民在修理水渠时将烟头丢弃在涸水渠内引起麦茬着火,导致原告李华承包地内种植的600棵苹果树苗被烧毁。事发后,乡政府及乡派出所多次对此事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对赔偿数额差距较大,未能达成共识,原告无奈诉讼来院,要求张民赔偿其经济损失5148元。经查,原告苹果树苗系2009年春季所栽。
三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民在修理水渠时将烟头丢弃,引起麦茬着火,将原告的600棵苹果树苗烧毁事实清楚,依据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破坏之规定,被告张民理应向原告赔偿。庭审中,原告称每棵苹果树苗的成本价(含购苗、栽植、浇灌等)为1.5元,较为客观、真实,被告应依据该成本价向原告赔偿。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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