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国家层面的执行联动机制正式建立。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老赖”的社会生存空间将被大大压缩。
但“意见”毕竟不是法律,相关部门是否完全执行该文件,仍有些令人担心。另外,对于相关部门不执行该文件的后果是什么,仍不清楚。同时,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的衔接程序,也没有看到明确详细的规范。
要彻底解决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将相关规定上升到立法规范
□视点关注
本报记者杜萌
杨荣新教授家中的茶几上摆放着一张报纸,版面上刊有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会签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
7月21日下午,《法制日报》记者如约走进杨荣新家中,准备就“意见”的出台采访这位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民事经济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却看到报页上在《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大标题下,字里行间的一些段落和字句已被红色铅笔工整地勾划出来。
1954年7月,杨荣新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进入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任教至今,一直执教民事诉讼法,并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
杨荣新拿出事先写的一页备忘提示,与《法制日报》记者聊起他对“意见”出台的见解和感受。
28年前法院银行相互“扯皮”
如今集体“会签”解决执行难
“我感觉这个‘意见’出台非常必要,但不敢说是及时。”杨荣新直言不讳。
杨荣新告诉记者,中共中央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早年曾下发过3个文件,而中央政法委也对此下发过两个文件,“党中央是非常重视这个问题的”。
据了解,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会签的,其中包括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多个部门。
据杨荣新透露,能够汇集如此多的部门联合会签,实属难得。他告诉记者,20世纪80年代,在法院和银行系统之间由执行问题引发的一场风波自己至今仍记忆犹新:
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不久,国内某省银行与当地省法院在是否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问题上发生了激烈争执。省法院为配合民诉法的实施,下文要求银行及金融系统依法协助执行,而省银行随即在本系统下文,要求下属单位对法院执行不予协助,理由是:根据人民银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客户保密等政策,不能协助法院执行工作。
省人大无法协调双方对立意见,只有将双方负责人带到北京,请全国人大法工委聘请的民诉法专家对其纷争给予明晰的法律释义。在全国人大法工委聘请的两位法律专家中,杨荣新是其中一位。
“毫无疑问,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是依据国家法律作出的,相对于银行为储户存款保密等政策来说,那是国家的大道理,大道理要管着小道理,银行必须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据杨荣新回忆,省银行负责人虽然当场表示可以协助,但声称必须要经他们行长审批。
“我当时就表示任何单位都有法定义务协助执行,拒不协助的,按民诉法有关规定可以罚款,也可以对义务责任人进行拘留。如果你要审批,只能批‘协助’,不能批别的。另外,如果法院执行错了,法院负全责。”杨荣新说。
据杨荣新透露,1991年修改民诉法时,银行方面找了5个案例,说因不协助执行,法院拘留了他们的负责人,导致支行、储蓄所工作瘫痪。
“就这样,在银行一方坚决不同意法律条文中有关拘留负责人表述的强硬态度下,这条内容居然被拿掉了。”杨荣新说,直到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部分修改民诉法时,这条才被写入法律,“现行法律有这条,如果妨碍执行,可以罚款也可以拘留”。
杨荣新告诉记者:“‘意见’出台是非常必要的,因为执行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依据国家法律,法院执行是有强制力的。延伸其意义来看,强制执行是落实国家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相对义务人必须要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是非常必要的。”
据了解,为确保各成员单位在执行工作中真正实现整体联动,确保执行联动机制真正发挥作用,“意见”明确规定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同时,为体现司法权威,“意见”要求,有关协助执行部门不应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建议函等进行实体审查。对人民法院请求采取的执行联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采取相应措施。
参与互动(0) | 【编辑:邓永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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