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养媳抛夫弃子,离家出走长达17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7月28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邹某根与被告李某仔离婚。
经审理查明,被告从小被其父母送到原告家做童养媳。1990年4月8日,原、被告自愿在吉水县枫江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1991年4月3日,被告生育一男孩,现已成年。婚后,由于原、被告性格的不合,且原告家生活条件窘迫,不能使被告过上幸福的日子,导致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1993年7月,被告突然不知去向,至今下落不明,其抛夫弃子的行为,导致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自幼小就开始相识,于1990年4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但婚后,由于原、被告性格上的不合,且原告家生活条件窘迫,不能使被告过上幸福的生活,影响了夫妻感情。1993年7月,被告突然抛夫弃子,离家出走,至今不知去向,导致原、被告分居长达17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 李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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