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30日作出的《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指出,着力解决监管活动中的牢头狱霸问题,严防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故发生。
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决定指出,看守所、监狱和社区矫正机关要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出现的重大情况。要健全与检察机关的信息交换机制,逐步实现监管信息网络互联互通。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的同步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拟提请、呈报罪犯减刑、假释时,应当事先将有关材料送检察机关核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
而且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监管活动的监督,进一步规范监管场所管理,着力解决监管活动中的牢头狱霸问题,严防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故发生。(记者 岳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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