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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公捕公判、游街示众”之痛

2010年08月04日 16:04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7月14日,在湖南华菱涟钢集团公司足球场上,当地有关部门组织了约六千人参加旁观一场特别的运动——公捕公判大会,公捕公判大会后,嫌疑人和罪犯被游街示众;

  7月5日,东莞清溪警方用绳子牵着一名小姐去指认现场,并让镇电视台拍摄播放,被人们认为是一种变相游街示众;

  连日来,上述报道在报刊网络媒体上引起热议,认为此举糟蹋了法律尊严和人道底线,降低了文明司法水准,与建设和谐社会背道而驰,是历史的倒退,是的,对违法犯罪分子游街示众在我国由来已久。据《周礼》记载,西周时期就有一种让犯法的人示众受辱的刑罚,借助于外部的力量,直接作用于罪犯的主观世界,以达到教化的目的。

  耻辱刑使违法犯罪人员受到民众的唾弃,被排斥于正常社会之外,和一般的身体刑带来的肉体上的痛苦相比,这种刑罚给予罪人的心理上的痛苦也许更为剧烈,这种惩罚是极为沉重的,是野蛮刑罚的表现形式之一,是不文明、不开放的专制产物。

  19世纪后,“人格尊严”概念从原来仅适用于体面的贵族逐渐普及到了全体公民,违法犯罪人员也有人格权,不能肆意进行侮辱的理念开始在法律上体现,耻辱刑作为一种刑罚早已过时了。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后来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违法犯罪人员仍享有包括宪法赋予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不受侮辱的权利。

  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司法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司法制度已不再单纯是追究和惩罚犯罪人的制度,在现代文明司法中的理想就是创造出一种人文精神——依法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整个司法活动中,呈现出尊重人的存在及其人格尊严的精神。庄严的审判除了对犯罪分子予以震慑外,更主要的是对犯罪人员的教育和感化。审判方式的改变,是司法文明的一种表征!

  实际上“公捕公判、游街示众”这样的做法并没有起到扩大刑罚社会效果的作用,相反却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产生了负面影响。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靠事实和法律,正确和公正地处理案件,以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以文明的执法方式解决被告人的法律责任,并以此塑造法律权威和人们对法律的服从以及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从而维护社会正义和实现司法公正,而不是借助于搞什么“公捕公判、游街示众”。这种做法也不符合法律精神和现代先进司法理念的要求,与现代司法文明格格不入。在法治国家,法律是一种规则,是一种程序,是人类文明进程中形成的理性的社会文化。

  因此,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就发文明确规定,要求司法机关不仅对死刑罪犯,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人员,一律不准游街示众。

  歌德说“爱是真正促使人复苏的动力”。对犯罪嫌疑人的“公捕公判”,以及“游街示众”,过度注重法律对罪犯的“惩治”、“打击”功能,轻视了法律的教育感化功能和内在的文明进步精神。然而,使用“恶”的手段对罪犯的惩罚只能带来罪犯良心的更加泯灭。罪犯将来还要步入社会,成为社会的一员,惩罚不应该成为我们的唯一手段。因此,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给予人性化关爱、关怀,更能触及灵魂,促使其反省,复苏其人性,改过自新。□ 扬 凡

  (作者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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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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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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