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看了人民网《隐性腐败“水”有多深》的今日话题,笔者颇有同感。所谓“隐性腐败”,顾名思义,是比较隐蔽、不易被人察觉和感知的腐败。这种腐败,和明火执仗的腐败相比,危害更大,流毒更广,更难治理。依笔者之见,隐性腐败在现实中主要有如下十种表现:
一是“权权交换,以权易权”。在古代有“物物交换”,现在有“权权交换”,有权的人互相办事,互相都不收钱。部分掌握权力的干部,不直接利用自己的权力获取利益,而是与另一权力人达成默契,以互派第三者,通常是亲戚或朋友,至对方处,相互“打招呼”,予以关照,互通有无,进行权力交换。通过第三人的参与转移公众视线,规避有关法律或规定,将非法利益合法化。
二是“任人唯亲,为我所用”。 安插亲信,通过权力的继承或转移,为个人谋取长远利益。个别曾经掌握权力的干部,虽然离开了领导岗位或特定的岗位,但其在离开之前,任人唯亲,堂而皇之地按组织程序,事先安排对自己感情深、关系好的下属或亲属拥有足以利用的资源、方便和间接权力,继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三是“瞒天过海,暗渡陈仓”。一些掌握重要权力的干部,通常为拥有发包、招标、批证等权力者,瞒天过海,暗渡陈仓,权力寻租,其本人不直接进行这种交易或经营这一业务,而以亲戚、朋友的名义设立公司、企业,专司该类经营,或者让其在国有公司、企业里担任重要职务的亲戚、朋友承接项目,自己则利用职权密切合作,给予实质性利益,使亲戚、朋友获利,反馈给他。
四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干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善于走政策的边缘,钻法律盲区等空子,或针对法律政策明确规定某一行为的允许度,用足政策,铺路搭桥,罗织关系网,给关系人送礼、送物,美其名曰搞好横向、纵向的关系,有利于工作的开展,为以后非正常利益的获取奠定基础,或通过他人以其它形式回报给他。
五是“集体决策,逃避责任”。个别领导成员利用法律对单位犯罪规定的局限,明知以个人名义作出某种决策会触犯法律,便互相勾结,以集体决策的形式,谋取非正常利益。事后又以集体决策失误为名,使法难责众,避免个人承担责任。
六是“跑风漏气,出卖信息”。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先于一般公众掌握足以为个人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信息,并暗中出卖或利用这些信息,由自己的亲戚朋友进行投资、操作,获取由于国家法律或政策等发布的时间差所带来的信息优先的利益。
七是“选人用人,暗箱操作”。个别掌握权力的领导干部,为了使自己的亲信被任用,在选拔干部时,通过有选择地听取意见、划定范围、预设标准等方法,排除他人竞争的可能,使预定的人员在看似平等的形式下,通过正常的程序和合法的形式任命,实现“抱成团、互相靠”,为小团体谋利益。
八是“自由裁量,优亲厚友”。目前我国法律和规章中除了许多规定都冠以“应当”和“必须”等强制性的词,也针对许多特殊情况,设定了“可以”等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自由裁量的权力,这就被一些人巧妙利用,打擦边球,为关系好的人谋取非正常利益。尽管这些另类表现形式在法律上不能定性为犯罪,有的甚至连党纪政纪也对之无奈,然而普通百姓却能在生活中确确实实感受到其不良危害的存在。
九是“职务消费,奢侈浪费”。一些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充分使用因工作需要而配备的小车、电话及其它用品,为个人的利益服务,即所谓“钞票不多,含金量高”。吃喝玩乐都能报销。尤其是按所谓“集体讨论”出来的规定,每月可享受的费用就高的惊人。
十是“出场腐败,红包多多”。在某些地方,领导开会有出场费,讲话发言给稿费,此外还有什么剪彩费、授课费、形象费等。在某些官员的眼里,这笔费用理所当然是他应得的酬金,是名正言顺的收入。一些领导之所以逢请必至,乐此不疲,一个心照不宣的原因,也正是因为“红包”的诱惑。剪彩与“红包”的关系,已成为一个通行于官场和市场的潜规则,成为一些官员“灰色收入”的来源。
何谓“隐性腐败”?说白了就是 “挂羊头卖狗肉”。它的表现还有许多,如“帮助贿赂”、“情妇贿赂”、“借用贿赂”等等。随着反腐斗争的不断深入,还会有一些腐败的新花样应运而生,但“万变不离其宗”,任何腐败都逃不过人民群众的眼睛。隐性腐败是显性腐败的黑色土壤,要想从根本上遏制腐败,非向隐性腐败开刀不可。 □ 萃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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