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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实施满月 专家称受害人可起诉致污企业

2010年08月09日 09:1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编者按

  备受社会关注的侵权责任法实施已一个多月,这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实施后的情况究竟如何?连日来,《法制日报》记者分别探访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和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记者了解到,新法实施至今,三地基层法院均无适用新法裁判的案例。但三地法官预测,随着时间的推移,公众对这部法律认知度的提高,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新型侵权案件数量将会逐渐上升。

  新法无形作用正在发挥

  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7月1日至7月31日,朝阳区法院共受理侵权案件723件,而去年同期为743件。今年上半年共受理侵权案件3946件,平均每月大约600件左右。

  “从目前的数据上看,新法实施后案件受理总量并没有明显变化。”朝阳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俞里江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一个月来,进入审理阶段的案子,能够适用侵权责任法条文的在朝阳法院尚无一例,“一般来讲,新法实施3个月后,表现得才会比较明显。”

  俞里江认为,侵权责任法是对原本就存在的侵权行为的梳理和体系化,不同于劳动合同法本身创设了许多新权利,因此不会刺激法院受案数急剧上升。

  该院民庭的一些法官表示,虽然没有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案子,但新法无形中也在发挥作用。法官首先要审查案子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还是适用旧法。更重要的是,对那些侵权行为和结果虽然发生在新法实施前,但原来在法律上就有争议、规定不明确,法院也曾经犹豫不决,而在侵权责任法中得以明确的问题,法院虽然不能直接适用相应条文,但可以用条文背后的精神和原理去指导。

  “如果侵权行为和结果都发生在新法实施之前,照理应该适用当时法律,但当时的法律就此没有规定的怎么办?”一位法官说,比如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医院不经家属同意也可以采取医疗措施,以前就是空白。这位法官预测,像民法通则、合同法一样,此类问题在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出台时将会明确。记者李娜 

  公众对新法认知度不高

  “截至目前,苏州两级法院尚未受理一起依据侵权责任法提起的诉讼案件。”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晓君8日在电话里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新法实施一月不见“动静”,是因为侵权行为发生、民事纠纷的形成与诉讼的提起均有一定的时间差。此外,没有出现这类案件还与苏州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前调解功能的发挥、部分公众对侵权责任法认知度不高有一定关联。

  陈晓君相信,新类型的侵权纠纷案件很快会出现,但数量可能不会太多,对法官而言将是一个考验——既要面对新法的适用问题,也要面对新类型侵权案件在司法救济过程中的利益平衡问题。

  据了解,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好侵权责任法,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该法实施前,苏州中院派民事法官参加了最高法院组织的相关培训;同时,还邀请专家、学者以及上级法院的法官到苏州法院进行授课和业务培训,使广大苏州法官在理论上加深对该法的理解,以便更好地服务审判实践。

  该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顾平说,侵权责任法明确了民事侵权责任优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顺序,这与之前的审判实践明显不同。另外,增加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使得教唆者承担民事责任有了法律上的明确依据。而像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适用的赔偿标准问题等规定尚显原则,对审判实践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但没有问题,苏州法官已经对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各种可能变化做好了充分准备。”顾平说。记者周斌

  3个月后新型侵权案或将上升

  记者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侵权责任法实施一个月以来,该院尚无适用新法裁判的案例,受理的侵权案件数量并无明显变化。新法实施以来,该院共计受理侵权案件40余件,案件类型仍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主,占侵权案件的40%以上。

  江北区法院院长张晓川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自侵权责任法通过以来,该院采取了多种形式对法官进行了培训。

  该院民一庭法官李世军称,新法实施后诉至法院的侵权赔偿案件数量并未增加,主要原因是7月1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纠纷才适用新法的规定。

  李世军预测,3个月后,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侵权案件数量或有大幅度上升。如机动车驾驶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按照司法解释,受害人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依照侵权责任法,受害人则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因此,网络侵权纠纷也可能增多。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因医疗机构过度治疗引发的纠纷也将成为新型侵权案件。记者徐伟 实习生张绍忠 通讯员陈兴林 

  受害人可起诉致污企业

  紫金矿业污染泄漏一个月后,除许诺承担2000多万元的鱼类死亡赔偿外,再未提及赔偿之事。

  那么中石油呢?有媒体称,“针对中石油大连输油管道爆炸事故,中石油仅以‘承包商事故’的口径进行了内部通报,甚至未涉及赔偿之事。”

  “任何一个侵权案件,侵权人都不会愿意多给予赔偿,还会辩解说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但被侵权人完全可以依据法律进行起诉要求赔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其所称依据的法律便是7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侵权责任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仅适用于7月1日起发生侵权行为所引发的民事纠纷。而中石油、紫金矿业污染事故正在其适用范围之内。

  “被侵权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以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对污染事故责任人提起诉讼;具体到中石油事故中,被侵权人可以不必理会‘承包商事故’的说法,直接起诉中石油要求赔偿,中石油赔偿后可以向承包商追偿。”杨立新说。

  上海华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律师提醒记者注意,侵权责任法中专设了环境污染责任一章,“这给公众传递了一个明显的信息:造成环境污染,污染者不仅要受到政府的行政处罚,还构成了民事侵权,公众可以依据该法律进行起诉。”

  “在企业没有传递出积极赔偿信息的情况下,我建议水源地周边居民可以个人或组织的名义,对受害者进行登记,收集相关证据,然后推选一名代表进行诉讼,如果胜诉了,法院肯定会确认一个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其他受害人可依此索赔。”许峰说。

  杨立新指出:“侵权责任法加大了对被侵权人的保护力度,如强调了环境污染的无过错责任、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等。”本报记者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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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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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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