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李某、安某三人以暴力方式阻拦民警抓捕逃犯,致使派出所民警张某等人受伤,为此,三人已承担了应有的刑事责任。8月27日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对三被告人做出一审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何某管制一年;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安某管制一年;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0年3月17日8时许,内黄县公安局宋村派出所民警张某、王某等人在内黄县宋村乡兰庄村抓捕批捕在逃犯李银重时,被告人何某、李某、安某三人暴力阻拦民警对李银重的抓捕,致使派出所民警张某等人在抓捕过程中受伤。后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属于轻微伤。三被告在开庭审理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内黄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安某、李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实施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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