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收入”与腐败的产生根源相同,表现方式相近,造成的危害在性质上也类似。但是,清查“灰色收入”仍存在制度漏洞,使人难以分清对一些“灰色收入”是规范还是取缔
近日,“灰色收入”再度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围绕“灰色收入”,公众关注更多的,并不是统计的技术性讨论,更重要的是“灰色收入”从何而来,如何治理等问题。
对于“灰色收入”受到广泛关注的现象,长期研究中国收入分配问题并参与分配制度改革的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当前,人们更加关注“灰色收入”,原因在于近年来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收入分配关系不合理、收入分配秩序混乱。“灰色收入”作为影响分配关系不合理、分配秩序混乱的重要因素,自然更引人重视。
苏海南进一步分析说,“灰色收入”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不仅加剧了社会分配的不合理、不公平,进一步扩大了不合理、不公平的收入差距,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而且冲击了正常的分配秩序、干扰了规范的分配行为,严重削弱了法规政策规定的分配制度的激励约束功能。同时,“灰色收入”没有按照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合理分配社会财富,这将扭曲正确的按劳分配和按其他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观念,形成错误导向,阻挠人们正确价值观、财富观等的形成,不利于社会风气的转变。更重要的是,“灰色收入”不透明,导致政府难以掌握收入分配真实情况,影响收入分配的正确决策,阻挠收入分配深化改革。“灰色收入”如果数量大,相当于地下经济,会对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造成冲击,阻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
“总之,‘灰色收入’的存在,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严重冲击,为老百姓所深恶痛绝,必须加以解决。”苏海南说。
那么,这些为公众所诟病的“灰色收入”,其来源何在?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研究者比较了一些行业“灰色收入”的现状:如某地公务员全年总收入在3万元左右,当地工厂普通工人全年总收入在9000元左右。
“通过数据可以看出,在基本工资相差不大的前提下,收入的差距主要靠补贴、福利,即所谓的‘灰色收入’拉开。”这位研究者告诉记者,根据各方数据显示以及实例数据的对比,公务员“灰色收入”的取得,已成为“公开的秘密”。也就是说,公务员获取“灰色收入”是一种较为普遍的行业现象,与个人工资收入多少并无直接关系。
“我认为,‘灰色收入’是指在国家现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收入分配制度之外获得的、且法律法规政策尚未明令禁止的那些收入。其中,不包括非法收入。”苏海南说,“这与另一种定义有一定的区别,这种定义对‘灰色收入’的认定大致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大量无法明确界定、不能清楚地判断其合法或非法的收入,这里面既包括不违法收入,也包括非法的收入。比如金融领域贷款的回扣、行政审批寻租所获得的收入、土地收益金流失到官员个人的收入部分以及受贿所得等,都是非法收入,这些被举报后是肯定要受到法律制裁或党纪政纪处分的。”
著名反腐学者、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认为,“黑色收入”是不法收入;“白色收入”是公开透明的收入,是合法的;“灰色收入”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收入。“灰色收入”内涵复杂,在上世纪80年代,人们把工资、津贴之外的经济收入如稿酬、兼职收入、专利转让费等,统统称为“灰色收入”。
林喆告诉记者,官员的“灰色收入”可以总结为三大来源:来自于第二职业;来自于社会贿赂的贿金;来自于洗钱所得。
有研究者分析说,“灰色收入”与腐败的产生根源相同,表现方式相近,造成的危害在性质上也类似,区别主要在于程度方面。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灰色收入”的危害甚至比腐败犯罪的危害更大,因为它是以法定的机构性权力和资源为后盾,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强制性力量,纠正起来难度特别大。故而,对“灰色收入”产生原因的分析以及防治灰色收入的政策建议,与腐败的相关分析也极为相近。
有分析人士认为,正是由于“灰色收入”与权力密不可分,与腐败现象、腐败行为密不可分,因此,围绕“灰色收入”的种种争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当前反腐形势的严峻。
一名纪委工作人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现在一些人的收入为什么这么高,收入差距为什么这么大,腐败为什么还不断存在,很多都与“灰色收入”有关。“要缩小收入差距、杜绝腐败,就不得不重视‘灰色收入’问题”。
这名纪委工作人员以自己的切身工作体会分析说,清查“灰色收入”仍存在制度漏洞。“什么是‘灰色收入’、哪些‘灰色收入’要规范、哪些‘灰色收入’要取缔,这些问题都不清楚,所以必然出现争议。这些争议,证明了我们在治理‘灰色收入’上有制度漏洞,而正是这些漏洞导致人们对‘灰色收入’有很多分歧,使人难以分清对一些‘灰色收入’是规范还是取缔。”
事实上,许多腐败分子也正在千方百计地利用‘灰色收入’在制度上的漏洞。已经被处死的贪官文强的辩词曾经“雷倒”过不少人,他对公诉机关认定其财产的合法性持有异议,辩解说平时过年过节下级单位送的红包、烟酒等“灰色收入”计算得太少。
“‘灰色收入’为什么有制度漏洞?恐怕还是因为当前‘灰色收入’的复杂性。”这名纪委工作人员说,对这样一个复杂的问题要制定管用的制度是很难的,而从治理“灰色收入”的难度,又可以看出当前腐败现象的复杂性、艰巨性。
苏海南认为,“要把规范‘灰色收入’确定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健全各有关方面制度、政策、法规,加强对分配秩序、分配行为的规范,尽可能消除制度之外的‘灰色收入’。加大打击非法收入的力度,如银行贷款拿回扣、行政审批行贿受贿等,一经发现就应严肃查办。同时,要继续清理整顿政府机关的津贴补贴,起到表率作用,事业单位也要针对‘灰色收入’进行清理整顿。国有企业,尤其是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也要对制度之外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进行清理整顿。还有,要继续清理减少设计资源分配的行政审批项目,加强对土地收益金的分配,银行贷款等行为的规范,加大国有固定资产投资资金使用等方面都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非法收入、‘灰色收入’。
此外,苏海南还提出,要做好收入分配的基础管理工作,包括健全财务制度,防止做假账,加大审计力度,取缔小金库;要加强银行的监管,减少现金交易,可以更多地采取支票转账以便于掌握交易情况,了解居民收入的真实情况等。本报记者杜晓 本报实习生胡月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灰色收入”的危害甚至比腐败犯罪的危害更大,因为它是以法定的机构性权力和资源为后盾,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强制性力量,纠正起来难度特别大。故而,对“灰色收入”产生原因的分析以及防治“灰色收入”的政策建议,与腐败的相关分析也极为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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